高壓線拆遷范圍,【基本案情】 北京XX建材廠成立于2000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李X忠。2017年8月8日,北京XX建材廠經核準,名稱變更為XX物業中心。 2000年3月24日,XX小學(甲方)與案外人李X英(乙方,
【基本案情】
北京XX建材廠成立于2000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李X忠。2017年8月8日,北京XX建材廠經核準,名稱變更為XX物業中心。
2000年3月24日,XX小學(甲方)與案外人李X英(乙方,李X忠之母)簽訂《租房協議》,約定乙方租甲方廠房6間(南房)用做生產用房,租期為五年(2000年4月至2005年4月),租金每年1500元。
2008年許,XX電網公司籌備建設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并委托高碑店XX公司負責該線路的占地拆遷工作。2008年11月21日,高碑店XX公司所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項目管理部”(甲方,以下簡稱門房II回工程項目部)與XX鎮政府(乙方)簽訂《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賠償協議》。
XX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甲方)于2009年12月23日與高碑店XX公司(乙方)簽訂《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拆除合同》,約定了乙方的拆遷工作范圍及合同總價款,乙方派駐代表為趙X。
XX電網公司提交《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其中第十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500千伏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20米,XX電網公司主張占地補償范圍系根據該條款確定。同時,XX電網公司提交涉案線路與XX物業中心現場照片,主張該XX物業中心房屋與線路距離遠超過20米。XX物業中心對該照片及證明目的不認可。
XX鎮政府、XX村委會稱XX鎮政府向XX村共發放占地補償款280多萬,XX村對部分被拆遷人采取了現金補償,對部分被拆遷人采取了地塊置換、青苗補償等其他替代補償方式,XX物業中心不在占地補償范圍內。XX物業中心稱拆遷時對其公司進行過評估,評估后,其公司被XX村停水停電,無法生產經營。XX鎮政府、XX村委會均否認對XX物業中心停水停電。
XX物業中心主張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委托李X英與XX小學簽訂租房協議,租房目的就是為了開辦其公司,其為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
【法院認為】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XX物業中心主張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了本應向其發放的拆遷補償款,屬不當得利,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XX物業中心應當舉證證明其在拆遷補償范圍內,并證明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了其應當獲得的具體補償金額。
首先,根據XX電網公司提交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證人趙X的證言,涉案線路拆遷范圍原則上為電壓線邊線向外延伸20米,XX物業中心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涉案線路邊線的距離是否符合拆遷范圍;其次,證人趙X雖陳述XX鎮某小學在拆遷范圍內,但并未明確該小學的拆遷面積,同時證人趙X亦陳述XX物業中心和李X英沒有拆遷,從上述證言無法得出XX物業中心在拆遷范圍內的結論;再次,XX物業中心主張拆遷時對其租賃場地進行了評估,但僅提交了書面證言和錄音,證明力較弱,且盧X在錄音中僅陳述其收到了XX物業中心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將拆遷工作轉交給他人辦理,不能由此證明XX物業中心通過了拆遷評估,以及其提交的補償申請獲得批準。
綜上,XX物業中心未能充分證明其為涉案線路的被拆遷人,以及其應獲得拆遷補償款681萬元且該錢款被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故XX物業中心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XX鎮政府、XX村委會向其支付補償款68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北京XX物業管理中心的訴訟請求。
1、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高壓線路拆遷范圍原則上為電壓線邊線向外延伸20米,在此范圍內則又可能列入拆遷紅線范圍;
2、被拆遷人應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畢竟一輩子遇上一次拆遷相當于中了六合彩。
附裁判文書全文:
北京市豐臺區XX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0106民初25425號
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XX鄉XX村(運達山水廠南200米)。
被告:北京豐臺區XX鎮人民政府,機構地址北京市豐臺區XX鎮長青路99號。
負責人:鎮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XX律師。
被告:北京市豐臺區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北京市豐臺區XX鎮XX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晨曦,北京市XX律師。
第三人:XX電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內大街482號。
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XX物業中心)與被告北京豐臺區XX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XX鎮政府)、北京市豐臺區XX鎮XX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X村委會)、第三人XX電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電網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物業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XX鎮政府和XX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第三人XX電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物業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款共計人民幣68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2000年起租用北京市豐臺區XX鎮XX村小學(以下簡稱XX小學)開辦北京XX建材廠,生產陶粒磚、涂料、粘合劑等,以生產涂料為主。該廠已正常投產。2017年6月12日,北京XX建材廠經核準名稱變更為XX物業中心。2009年10月,時任XX村經理王X通知原告,因“華北電力局”要架高壓線,高壓線附近建筑物必須搬遷,讓原告去找XX鄉副鄉長盧X,盧X告知原告,要求提交搬遷補償報告。2009年11月2日,原告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搬遷補償報告》提交給盧X。2010年6月,被告XX鎮政府干部王XX組織評估公司、XX村經理王X、劉XX等人對原告廠房設備等進行了評估。評估后即對建材廠停水停電要求原告停產至今,但被告始終未告知評估結果,也未就補償事宜與原告進行協商。原告多次向鄉鎮領導反映,要求盡快解決賠償事宜,但一直未解決。2012年11月3日,副鄉長鮑文學告知其已親自將補償款撥至村委會,會找村委會負責人解決,后無音信。原告多次向北京市紀委信訪辦、中央巡視組、豐臺區信訪辦反映案件情況,2013年1月時任XX鄉紀委田XX、史XX告知北京XX建材廠是拆遷范圍,“華北電力”已經將拆遷補償款打到被告一賬上。然而,原告多次向被告相關負責人員催要款項至今,被告不斷地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諉拒不返還應支付給原告的拆遷補償款。綜上所述,被告XX鎮政府與XX村委會惡意占用應支付給原告的拆遷補償款,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公正裁判。
XX鎮政府、XX村委會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方主體不適格。根據原告方提供的合同,合同乙方是李X英,不是本案當事人,當時的信訪也是李X英提起。第二,原告的主張與真實情況不符,小學并未拆遷,且從未與村委會或鎮政府簽訂騰退協議,房屋由李X英使用,不存在拆遷補償。第三,李X英向小學承租房屋,未交租金,不是房屋所有人,故不涉及補償。
XX電網公司辯稱:案涉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即是門房線兩回線路中的一回。門房線是北京市500千伏高壓輸電線路環網的一部分,是確保北京安全穩定供電的重要通道。因案涉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建設的需要,答辯人委托高碑店市XX公司(以下簡稱高碑店XX公司)對輸電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進行了拆遷、拆除工作。2009年12月23日,答辯人(甲方)與高碑店XX公司(乙方)簽訂《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拆除合同》,約定:拆遷項目是指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走廊、塔基占地及房屋、地上物拆遷、拆除、賠償等工作。項目范圍包括該線路走廊內的塔基占地、臨時占地、青苗樹木、房屋、地上物、養殖場、漁塘、學校、軍事設施、鐵路、公路、河道、通訊、陵園等。乙方獨立承擔拆遷項目有關的全部工作,并承擔由此引發的全部民事或刑事責任。工作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事前準備工作、動遷、行政審批、行政備案、拆遷補償談判、訂立拆遷補償合同、支付拆遷補償費、拆除工程、拆除物處置、文物保護、占地、支付占地補償費、看管場地、處理拆遷糾紛、移交文件、辦理拆遷驗收及結算手續;甲方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合同價款。后,答辯人根據拆遷項目的進展情況,先后向高碑店XX公司支付了全部合同價款。2008年11月21日,高碑店XX公司所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項目管理部”(甲方,以下簡稱項目部)與XX鎮政府(乙方)簽訂《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賠償協議》,約定:線路走廊經過豐臺區(XX鎮境內)32基塔,線路走廊約項目范圍為線路走廊內的塔基占地、臨時占地(臨時道路、臨時通道、施工場地、材料場、牽張場、跨越架等)、青苗、樹木(塔基、走廊架線)地上物(家具廠、房屋、養殖場、學校)、拆除運輸、植被恢復等賠償工作,工程項目拆遷范圍以設計及環保部門批復的線路走廊文件為準。甲方向乙方支付塔基和房屋共計賠償款人民幣萬元等。后,高碑店XX公司分別于2009年1月6日、2010年5月26日,向XX鎮政府支付了全部合同價款。2012年7月5日,國家電網公司印發《關于劃轉有關500千伏輸變電資產及相關負債的通知》【國家電網財〔2012〕936號】,通知XX公司、北京市XX、天津市XX、河北省XX公司:“經公司研究,決定將XX公司部分500千伏資產劃轉給北京、天津及河北XX”。其中,案涉門房雙回線劃轉給了北京市XX。基于以上事實,結合有關法律規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本案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己將該線路拆遷拆除工作委托給了高碑店XX公司,并已經向高碑店XX公司支付了全部拆遷拆除費用。答辯人已經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高碑店XX公司之項目部已將該線路走廊的塔基和房屋的拆遷賠償款萬元全部支付給了XX鎮政府。本案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應當退出本案訴訟。二、該線路已經劃轉歸國網北京市XX所有,答辯人不是案涉線路所有權人。該線路先由答辯人劃轉到XX公司,后又由XX公司劃轉歸國網北京市XX所有。答辯人已不是該線路所有權人。綜上,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北京XX建材廠成立于2000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為李X忠。2017年8月8日,北京XX建材廠經核準,名稱變更為XX物業中心。
2000年3月24日,XX小學(甲方)與案外人李X英(乙方,李X忠之母)簽訂《租房協議》,約定乙方租甲方廠房6間(南房)用做生產用房,租期為五年(2000年4月至2005年4月),租金每年1500元。
2008年許,XX電網公司籌備建設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并委托高碑店XX公司負責該線路的占地拆遷工作。2008年11月21日,高碑店XX公司所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項目管理部”(甲方,以下簡稱門房II回工程項目部)與XX鎮政府(乙方)簽訂《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工程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賠償協議》,約定: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走廊經過豐臺區(XX鎮境內)32基塔,線路走廊約項目范圍為線路走廊內的塔基占地、臨時占地(臨時道路、臨時通道、施工場地、材料場、牽張場、跨越架等)、青苗、樹木(塔基、走廊架線)、地上物(家具廠、房屋、養殖場、學校)、拆除運輸、植被恢復等賠償工作,工程項目拆遷范圍以設計及環保部門批復的線路走廊文件為準;塔基和房屋共計賠償款人民幣萬元;甲方將各種補償費用付給乙方,由乙方負責支付該工程涉及到的村委會及個人,甲方不再承擔相關責任。合同簽訂后,XX鎮政府分別于2009年1月6日和2010年5月26日向XX電網公司、門房II回工程項目部出具收據,確認收到塔基占地及訪問建筑賠償款共計XXX元。
XX電網有限公司電網建設分公司(甲方)于2009年12月23日與高碑店XX公司(乙方)簽訂《北京門房II回500千伏輸電線路走廊塔基占地暨地上物和房屋拆遷、拆除合同》,約定了乙方的拆遷工作范圍及合同總價款,乙方派駐代表為趙X。
庭審中,趙X作為證人出庭,陳述:高碑店XX公司接受XX電網公司委托,從事門房II回500千伏線路的占地拆遷工作;具體拆遷范圍由高碑店XX公司與政府協商確定,并以門房II回工程項目部的名義與XX鎮政府簽訂合同,高碑店XX公司已經把補償款給了XX鎮政府;XX鎮的線路有個學校在拆遷范圍內,小學名字叫什么不知道,是否包括XX物業中心記不清了;具體是補償小學的所有權人還是承租人由當地政府決定,高碑店XX公司只是確定占地范圍;小學的賠償明細記不清了,是否進行評估記不清了;賠償范圍是有原則有紅線的,在原則的基礎上與當地政府商量,XX鎮沒有提交評估作價報告作為協議金額的基礎;XX物業中心和李X英不在拆遷范圍內;只有占地補償,沒有施工影響等補償,拆遷走了補,沒走就不補。本院要求證人趙X庭后查找并提交XX鎮的被拆遷人名錄和賠償評估報告,趙X未提交。
XX物業中心對趙X的證言質證稱,證人可以確定拆遷范圍包括小學,而該范圍只有XX小學,證人證實該小學有部分拆遷,只是拆遷范圍沒有確定。XX鎮政府、XX村委會對趙X的證言質證稱,騰退是有標準的,標準是線路外20米,證人對于小學的拆遷是不確定的,但證人肯定XX物業中心和李X英沒有拆遷,且XX物業中心現在還在使用涉案房屋,所以,XX物業中心不在拆遷范圍。XX電網公司對趙X的證言質證稱,證人有些事項沒說清楚,占地拆遷是有范圍的,是邊導線向外延長20米,這就是環保范圍。
XX電網公司提交《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其中第十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500千伏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20米,XX電網公司主張占地補償范圍系根據該條款確定。同時,XX電網公司提交涉案線路與XX物業中心現場照片,主張該XX物業中心房屋與線路距離遠超過20米。XX物業中心對該照片及證明目的不認可。
XX鎮政府、XX村委會稱XX鎮政府向XX村共發放占地補償款280多萬,XX村對部分被拆遷人采取了現金補償,對部分被拆遷人采取了地塊置換、青苗補償等其他替代補償方式,XX物業中心不在占地補償范圍內。XX物業中心稱拆遷時對其公司進行過評估,評估后,其公司被XX村停水停電,無法生產經營。XX鎮政府、XX村委會均否認對XX物業中心停水停電。
XX物業中心主張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委托李X英與XX小學簽訂租房協議,租房目的就是為了開辦其公司,其為涉案房屋的實際承租人。同時,XX物業中心提交XX小學于2002年5月16日出具的《房產證明》,內容為“北京XX建材廠所使用的房屋場地歸北京市豐臺區XXXX小學校所有,租給該企業使用,租期為拾年。”其據此主張雙方經協商將租賃期限變更為十年,門房II回500千伏線路占地拆遷時,其仍為XX小學的承租人;提交原XX村黨總支書記任秋生和北京金綠峰工貿有限公司副經理劉XX的書面證言,主張其公司在拆遷范圍內,且由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提交李X英、李X忠與原XX鄉副鄉長盧X的對話錄音,在錄音中盧X承認收到XX物業中心提交的營業執照等材料,并稱后來轉交他人辦理;提交《北京XX建材廠搬遷補償》書面材料一份,主張其于2009年11月2日申請拆遷補償款共計681萬元,包括原有建筑物投資91萬元、設備搬遷、安裝費用110萬元、停產經濟補助210萬元、新建廠房投資200萬元;提交信訪材料一組,主張其自2012年至2019年間一直通過各種方式追要拆遷補償款;提交其于2019年8月6日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XX鎮對其廠房設備進行搬遷補償的評估報告及XX鎮政府獲得拆遷補償資金的流水清單,均未得到回復;提交其自制的租賃房屋現狀圖紙一份,顯示其租賃的部分房屋位于XX小學東北角。
XX鎮政府、XX村委會對XX物業中心提交的《房產證明》、書面證言、錄音材料、補償申請、信訪材料均不認可,并在法庭辯論時主張XX物業中心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認為:關于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XX鎮政府、XX村委會主張XX物業中心在2014年以后未向其主張權利,至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然而從XX物業中心提交的信訪材料和信息公開申請來看,XX物業中心至起訴時仍未能確定拆遷補償款的去向,即未能明確賠償義務人,故應當認定XX物業中心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XX物業中心主張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了本應向其發放的拆遷補償款,屬不當得利,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XX物業中心應當舉證證明其在拆遷補償范圍內,并證明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了其應當獲得的具體補償金額。首先,根據XX電網公司提交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證人趙X的證言,涉案線路拆遷范圍原則上為電壓線邊線向外延伸20米,XX物業中心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與涉案線路邊線的距離是否符合拆遷范圍;其次,證人趙X雖陳述XX鎮某小學在拆遷范圍內,但并未明確該小學的拆遷面積,同時證人趙X亦陳述XX物業中心和李X英沒有拆遷,從上述證言無法得出XX物業中心在拆遷范圍內的結論;再次,XX物業中心主張拆遷時對其租賃場地進行了評估,但僅提交了書面證言和錄音,證明力較弱,且盧X在錄音中僅陳述其收到了XX物業中心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將拆遷工作轉交給他人辦理,不能由此證明XX物業中心通過了拆遷評估,以及其提交的補償申請獲得批準。綜上,XX物業中心未能充分證明其為涉案線路的被拆遷人,以及其應獲得拆遷補償款681萬元且該錢款被XX鎮政府、XX村委會扣留,故XX物業中心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XX鎮政府、XX村委會向其支付補償款68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北京XX物業管理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470元,由北京XX物業管理中心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楊薇
人民陪審員朱金錄
人民陪審員盛洪芳
二_二_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XX
書記員張XX
法律分析:鄉一級電線線路經過農田按照每畝年產值最低1.6萬元的標準補償,但是通訊和輸電線路比較特殊,雖然占地只有2平方米左右,但是按照《電力法》相關規定和農田機械化作業的基本要求,需要預留出一塊面積作為機械作業繞過電線桿的占地進行補償,至于車輛壓過的土地,由于在耕種方面對作物生長產生影響也應進行補償,但是沒有必要按照絕收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法律分析:高壓線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高壓線拆遷補償標準,全國沒有統一規定,每個地方都有不一樣的標準。一般樓房補助標準800元/平方米,平房500元/平方米。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高壓線拆遷范圍誰決定
●1000千伏高壓線拆遷范圍
●高壓線拆遷范圍是多少
●高壓線拆遷范圍有哪些
●高壓線拆遷范圍有多大
●高壓線拆遷標準
●高壓線拆遷補償標準
●1000千伏高壓線拆遷范圍
●2021年高壓線拆遷賠償費
●2020年高壓線征用拆房賠償明細表
●高壓線下砍樹是否可以索賠?高壓線鐵塔占地補償多少錢: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高壓線拆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