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解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逐條解讀 ,法律分析:變化一:大幅提高罰款額度(一)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原來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到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法律分析:
變化一:大幅提高罰款額度
(一)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原來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到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目前違法用地立案的,涉及占耕地的一般按1000元/平方米頂格處罰,即一畝約66萬,違法處罰后還須拆除整改。
(二)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原來規定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具體標準為140元∕㎡-280元∕㎡(注:開墾費為28元∕平方米)。
(三)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原來規定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原來規定只拆除不罰款。這次增加了罰款,規定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具體復墾費按照編制復墾方案標準執行)。
變化二:增加了“非糧化”處罰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原來沒有處罰規定,屬于“倡導性”條款。這次新《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具體標準為140元∕㎡-28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變化一:大幅提高罰款額度
(一)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原來規定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到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目前違法用地立案的,涉及占耕地的一般按1000元/平方米頂格處罰,即一畝約66萬,違法處罰后還須拆除整改。
(二)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原來規定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為耕地開墾費的5倍以上10倍以下,具體標準為140元∕㎡-280元∕㎡(注:開墾費為28元∕平方米)。
(三)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原來規定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這次將罰款額提高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原來規定只拆除不罰款。這次增加了罰款,規定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具體復墾費按照編制復墾方案標準執行)。
變化二:增加了“非糧化”處罰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原來沒有處罰規定,屬于“倡導性”條款。這次新《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具體標準為140元∕㎡-28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公布,自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主觀: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時候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及引導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同時明確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強對農民合理土地權益的保護,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給開發商帶來什么1、集體用地將成為開發商拿地的新途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用地入市條件,為開發商進行集體用地開發打下了基礎。之前北京大興區等全國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推出集體用地進入市場,但這些土地掛牌后并沒有受到市場的重視,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確支持,存在不確定性,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將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一方面,開發商通過多種方式與集體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經過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這個環節,同時地價款的支付時間也可以與村集體商議確定,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贏。另一方面,由于集體用地在市場上可能會與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拍掛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也會有利于平抑過熱的土地市場價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臺具體執行細則,而且集體用地開發可能存在大量的國有土地開發中沒有發現的新問題,開發商需要謹慎對待。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可能會大大提高開發商的開發成本。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等內容,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意味著以后征地,補償成本不僅可能會大大超過過去規定的“30倍上限”,而且還會出現很多不可控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難度。在這種環境下,開發商必須提高精細化運作的力度,協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規的進行征收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隱性成本,為項目提供較充分的利潤空間。3、村集體有可能會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生力軍。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存在著村集體開發的小產權房,除去部分占用農地、不符合規劃的土地外,仍有較大的開發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許,這些開發完成的小產權房成為一個難題長期存在。而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用地開了閘門后,這些村集體可以合法利用這些土地,有可能成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軍,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與傳統的開發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資金壓力小,他們更可以采取租售并舉的方式,將短期收益化為長期收益,開發模式也更加靈活多樣。村集體的這些優勢,明顯超過傳統的開發商。而開發商則可以通過代建、合作開發等方式,加強與村集體的合作,獲得新的發展良機。三、請問土地管理費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錢網友提問: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簽下一份土地出讓合同,其中有一條每年要向村委繳納土地管理費用。關于土地轉讓有必要給村里交土地管理費嗎,這是不是合法的。請問律師土地管理費是什么?工業用地是必須要交的費用嗎?每年要交多少錢,可以分期付款嗎?律師回復:國土地管理部門從征地費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務性工作的專項費用。土地管理費實行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征用,包干使用。縣、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費,按一定比例上交給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征地服務所必需的費用。國有土地使用費是必須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簽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
法律客觀: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內容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法律分析: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四)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執行情況;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
第四十五條 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督察事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督察機構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落實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不力的,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督察意見書,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可以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五)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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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月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