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最新版,新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規定,1、明確征收范圍,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土地應當給予
1、明確征收范圍,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該法律法規出臺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一、新土地管理法下土地征收的規定與實施
1、明確征收范圍,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新規是怎樣的?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是什么時候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以及引導城鄉統籌發展的政策導向,同時明確了在土地管理中,加強對農民合理土地權益的保護,體現出對農民土地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給開發商帶來什么1、集體用地將成為開發商拿地的新途徑。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用地入市條件,為開發商進行集體用地開發打下了基礎。之前北京大興區等全國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推出集體用地進入市場,但這些土地掛牌后并沒有受到市場的重視,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確支持,存在不確定性,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將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一方面,開發商通過多種方式與集體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經過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這個環節,同時地價款的支付時間也可以與村集體商議確定,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贏。另一方面,由于集體用地在市場上可能會與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拍掛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也會有利于平抑過熱的土地市場價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臺具體執行細則,而且集體用地開發可能存在大量的國有土地開發中沒有發現的新問題,開發商需要謹慎對待。2、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可能會大大提高開發商的開發成本。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等內容,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意味著以后征地,補償成本不僅可能會大大超過過去規定的“30倍上限”,而且還會出現很多不可控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難度。在這種環境下,開發商必須提高精細化運作的力度,協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規的進行征收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隱性成本,為項目提供較充分的利潤空間。3、村集體有可能會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生力軍。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存在著村集體開發的小產權房,除去部分占用農地、不符合規劃的土地外,仍有較大的開發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許,這些開發完成的小產權房成為一個難題長期存在。而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用地開了閘門后,這些村集體可以合法利用這些土地,有可能成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軍,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與傳統的開發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資金壓力小,他們更可以采取租售并舉的方式,將短期收益化為長期收益,開發模式也更加靈活多樣。村集體的這些優勢,明顯超過傳統的開發商。而開發商則可以通過代建、合作開發等方式,加強與村集體的合作,獲得新的發展良機。三、請問土地管理費是指什么?要交多少錢網友提問:我公司于2018年向村委簽下一份土地出讓合同,其中有一條每年要向村委繳納土地管理費用。關于土地轉讓有必要給村里交土地管理費嗎,這是不是合法的。請問律師土地管理費是什么?工業用地是必須要交的費用嗎?每年要交多少錢,可以分期付款嗎?律師回復:國土地管理部門從征地費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務性工作的專項費用。土地管理費實行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組織征用,包干使用。縣、市提取的土地管理費,按一定比例上交給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征地服務所必需的費用。國有土地使用費是必須要交的,至于是不是每年都要交,得看你所簽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多少年,可以分期付也可以每年交,也可以一次性交完。
法律客觀: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內容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相關規定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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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玲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