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不給錢怎么辦理,土地征收不給錢怎么辦,土地征收不給錢,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如果認為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
土地征收不給錢,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如果認為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者補償不合理,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被征收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滿意,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復議決定,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一種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可以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三、尋求民事訴訟途徑
在某些情況下,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如果已經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但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被征收人可以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四、申請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申請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五、利用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在土地征收糾紛中,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訴求。聽證制度可以保證被征收人的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綜上所述,面對土地征收不給錢的情況,被征收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以及征地糾紛聽證制度等多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因此,被征收人有權要求依法獲得合理的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不給錢處理方式如下: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大家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大家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偠灾k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大家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法律分析: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應該申請村委會和鄉級人民政府給予處理;如果持有協議書、土地分配臺帳或者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1、協商處理。被拖欠土地承包費的一方,可以先跟承包商協商處理。針對支付承包費的具體時間、具體期限以及具體的支付金額,通過協商的方法,和平解決;2、如果被拖欠土地承包費的一方跟承包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的,那么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拖欠土地承包費的一方需要先收集承包商拖欠費用的證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且立案后,那么可以向立案庭遞交證據和預交訴訟費。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節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包土地者是否可以隨意破壞或更改使用性質1、沒有權私自改動承包合同的內容,如果要改動的,應該雙方協商一致才能改動。2、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法律分析:不合法。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是對補償發放有爭議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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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黃藝子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