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可訴,土地征收安置補償方案是否可訴,1、國有土地上:補償方案不可訴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
1、國有土地上:補償方案不可訴
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對區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一并予以公告,也是區縣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但是,行政法規并未明文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征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當然,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只有補償方案,沒有房屋征收決定的違法征收類型的案件,被征收人可以單獨就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訴訟,這是補償方案可訴的例外情形。
2、農村集體土地上:先裁決后訴訟
就集體土地征收而言,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是否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補償安置方案并未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受案范圍之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十條的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就最高院的解釋所表達的觀點而言,土地權利人對土地補償有異議,實行政府裁決(復議)前置。土地補償,是否可以認定為補償安置方案呢?最高院的規定并未直接解決土地權利人的疑惑。
《行政訴訟法》并未明文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可訴,也未明文規定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當補償安置方案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時候,似乎賦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但是,根據上文提及的3份規定,對集體土地征收中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先行裁決已經成為實踐中的通例。為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不錯過其合法維權期限,裁決前置是保證被征收人權益的重要規定。被征收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了!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哪些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安置途徑;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7、方案的擬訂單位和公告發布單位。
法律分析: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可以提起行政起訴。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必須遵照以下程序進行。1、提出拆遷申請,領取拆遷許可證。2、發布拆遷公告。拆遷單位領取拆遷許可證后,應及時向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人宣告拆遷決定、發布拆遷公告。公告內容有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4、房屋拆遷的實施。被拆遷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搬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體土地經過法定征收程序,對土地及附屬物的補償安置方案。筆者認為,這種補償安置方案具有可訴性,理由如下: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能夠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直接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方案一般會載明征地范圍、土地補償安置費標準、青苗及附屬物補償標準、征地費用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社保費用、安置途徑等內容,直接設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屬于行政機關基于其管理職能作出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二)補償安置方案不屬于規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進行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針對特定地塊的土地征收而制定的,征收及補償安置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僅對被征收土地及附屬物的補償具有約束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且補償安置方案僅對該次集體土地征收適用,不能夠反復適用。因此,補償安置方案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三)補償安置方案具有執行力。根據上述規定,補償安置方案一經批準,政府即可進入實施階段。實踐中,政府機關通常根據經批準的安置補償方案,計算出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價值,將補償款直接達到村委會賬戶或本人賬戶,然后責令村民交出土地。之后進行的對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拆除行為,屬于清理土地附屬物的行為,當事人對拆除、清理行為提起訴訟,一般也不會得到支持。因此,如果排除對安置補償方案提出復議或訴訟,被征收人則無救濟途徑,明顯對被征收人不公平。
(四)法律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裁決前置程序,并沒有不可訴的明確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爭議,主要針對的是補償標準爭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當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根據上述規定,被征收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準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而法律并沒有規定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因此,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既然對一個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能夠提起訴訟,那么該行政行為本身也應是可訴的,具體到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只是規定了裁決前置程序,并非不可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規定了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法律分析:可以,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的拆遷安置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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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杰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