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的房屋面臨征收,征收方在未發布拆遷公告、未出示任何正規合法拆遷文件、未通知李某的情況下,組織近百人使用挖掘機將大門和屋門撞開,將村民及其家人從屋里抬出摁在地上,兩臺挖掘機將房屋推倒 面對暴力強拆,村民該如何維權?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河南李先生在某市村里有宅基地一處,宅基地面積為133.4㎡。2019年4月,市政府下發某項目建設的通知,李先生的宅基房屋位于該征地范圍內。當地鎮政府負責項目推進過程中的各項協調工作,同時配合做好項目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拆遷等協調工作。
李先生表示,2020年6月19日上午,近百人未出示任何正規合法拆遷文件,使用挖掘機將大門和屋門撞開,一群陌生人闖入屋內,先搶手機,后將李先生和其配偶從家中抬出,隨后強行使用兩臺挖掘機將李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著物推倒,導致屋內和宅基地上所有合法財產被全部損毀。
面對強拆,李先生請求律師幫助。律師分析后認為,征收方未與李先生簽訂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償協議,而且在未發布拆遷公告、未出示任何正規合法拆遷文件、未通知李先生的情況下,其宅基地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就遭到強制拆除涉嫌內容與程序違法。
后在律師的指導下,李先生將鎮政府訴至法院。
法庭上,鎮政府辯稱,李先生所訴行為屬于村民自治行為,沒有強制性。當時村委會為了確保村民安全生產及防汛抗旱,對拒不執行的,村委將采取強制措施,村委會的行為屬于村民自治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管轄范圍。且拆遷主體是村委會,鎮政府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法院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從拆除現場看,政府工作人員沒有直接作為拆除人員參與拆除,但涉案的房屋是在該項目征地過程中被拆除,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沒有拆遷職權,故村委的拆遷行為應視為受鎮政府的委托實施。
法院還認為,鎮政府在沒有與李先生達成拆遷安置一致意見,李先生未得到相應補償和安置并同意拆除的情況下,拆除李先生的房屋且拆除時鎮政府也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履行合法的拆除程序。最終,法院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在未達成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償協議之前,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對房屋等地上附著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遭拆遷后,一定及時報警并保留證據,以備后續維權時,讓拆遷方惡劣的違法行徑付出較依法征收房屋更高的代價,同時也讓法律所規定的“強拆行為違法+行政賠償”的“懲戒性”得到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