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糾紛研究,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
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可以先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請求解決;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政府申請,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土地糾紛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方式有: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并簽訂協議書;
2、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4、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5、訴訟解決。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征地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一)請求由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第一步協調;(二)協調雙方未達成合意,則進一步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三)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行政裁決及復議、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分析: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程序是: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一般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如果是土地確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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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馮明博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