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糾紛起訴狀,起訴要動遷款是什么案由,起訴要動遷款涉及的案由是“拆遷補償糾紛”。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之間可能會因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當被征收人認為征收部門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補償方案給予足額補償時,可以
起訴要動遷款涉及的案由是“拆遷補償糾紛”。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之間可能會因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當被征收人認為征收部門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補償方案給予足額補償時,可以選擇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向法院提起拆遷補償糾紛訴訟。
具體來說:
一、案由確定
起訴要動遷款的案由應明確為“拆遷補償糾紛”。這一案由直接反映了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即圍繞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問題所產生的法律糾紛。
二、相關法律依據
在拆遷補償糾紛案件中,法院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理。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了征收程序、補償標準、爭議解決途徑等內容,為法院判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證據準備
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通常是被征收人)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證明房屋結構、性質、建筑面積等的證據、拆遷補償協議(如已達成)、裁決書(如經過裁決)、拆遷許可證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并作出公正的裁決。
綜上所述,起訴要動遷款的案由應確定為“拆遷補償糾紛”,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充分證據進行訴訟。
動遷款是對住宅的補償,應該按戶數進行分攤。拆遷補償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對原房的經濟補償,二是拆遷人口的安置補償。對于房屋的補償款只能由所有權人和共有權人享有,有戶口在并不表示就是共有人。而對于安置補償,可以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安置補償情況來確定,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二是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對于動遷分配所涉及的糾紛起訴時,其行政訴訟時效為六個月。其起訴程序和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是一樣的,動遷補償款分配案件訴訟程序如下:準備訴狀和證據,交到法院;法院審查后,符合法律規定,安排調解;調解不成,通知開庭審理;法院依據審理情況作出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在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哪類案件
對該問題的認識,存在著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以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民事案件)立案是正確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之條件,有明確的被告,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法院民事案件立案的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以行政案件立案為宜。理由如下: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的書面協議。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房屋拆遷具有行政性的特點,從本案情況分析,原、被告雙方并沒有達成房屋拆遷的協議,在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房屋拆遷裁定書,屬于具體行政行為。該案原告要求按原地回遷其實是對該行政裁決不服。根據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第一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作為行政案件立案。
審判實務中對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于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的裁決是否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歷來存在爭議,以致有的認為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有的則認為應適用行政訴訟程序。1993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在給江蘇省高院的復函中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發生的爭執,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此類糾紛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以民事案件受理。”這一復函,明確將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性質界定為民事案件。
目前,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審理,是采取以下方法處理的: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后,被拆遷人拒絕搬遷或反悔的,拆遷人因此而起訴的,作為民事案件審理;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按照這一規定,此類案件的審理所適用的程序是統一了,但它沒有從該糾紛的法律關系入手,而是以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為標準來劃分。這就形成了實體內容相同,但因處理方式不同而強行加以區別的情況,混淆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應有性質。
對此問題的爭議,實質上是對以下三個方面的認識問題:
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
2、主管部門的裁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3、最高法院(1996)12號批復是否存在商榷的地方。
筆者認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性質為民事法律關系,即使經主管部門裁決,也仍然屬于民事關系,拆遷裁決是主管部門對拆遷的民事行為進行調整,類似于勞動仲裁裁決,屬于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依法居中裁決而并非具體行政行為。其理由為:城市房屋拆遷的主體主要是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他們之間對拆遷安置補償發生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雖因協商不成申請主管部門裁決,并沒有改變其性質,且裁決也只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地處理雙方的爭議。房屋拆遷中涉及的行政行為,如頒發拆遷許可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該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提起行政訴訟。討論的案例中被拆遷人對拆遷并無異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僅是在拆遷補償、安置方面達不成協議,其民事性質并未改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并不因為經過裁決而轉變成為行政行為的關系。
試想一下,如果當事人雙方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發生了糾紛,經主管機關裁決后,雙方當事人卻又另行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完畢的,如何處理該行政裁決就成了一個難題。在雙方已經協商處理并已平息糾紛的情況下,而且是拆遷人自愿補償的,并沒有用國家的一分錢,國家沒有必要再去挑起已平息的爭端。但如何處理此處的行政裁決就成了問題,反而影響到了行政機關的威信。
因此,拆遷人在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所進行的拆遷行為完全是一種商業行為,其目的是為了追求最大的利潤,國家機關為什么要為他人的利益作裁決而讓自己成為被告,進而承擔賠償的事呢。因此,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理解為勞動仲裁的性質,更能反映出其根本性質,更能體現出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管理的作用。
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屬于什么案件,依據糾紛產生的原因而定,如果是被拆遷人后悔補償協議產生的糾紛,是屬于民事案件。
法律分析:1、可以起訴。2、房屋動遷款在未分割之前應該屬于共有的狀態,可以起訴時請求法院明確并分割,但是應當以所有的動遷款作為標的額,不能僅以自己的那部分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1、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怎么舉證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拆除房屋許可證;(2)房屋拆遷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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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琬儀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