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上海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土地日】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政策文件看這里~(持續更新中),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以來,為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權益,國家和本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征地政策,今年6月25日是第32個全國土地日,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以來,為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權益,國家和本市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征地政策,今年6月25日是第32個全國土地日,更新了相關政策,點擊標題即可直接查看對應文件
1
國家政策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摘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摘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摘錄)
5、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20〕5號)
6、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
2
上海市政策文件
7、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21〕13號)
8、關于印發《關于落實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0〕2號)
9、
關于印發《本市建設項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程序(試行)》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0〕14號)
10、關于印發《上海市征地房屋補償爭議協調和處理辦法》的通知(滬規土資規〔2021〕7號)
11、
關于印發上海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相關示范文本的通知(規劃劃資源施〔2021〕362號)
12、
關于印發《本市落實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21〕5號)
13、
關于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技術指南》的通知
(滬規劃資源規〔2021〕285號)
14、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修訂)的通知(滬規劃資源施〔2022〕122號)
15、關于印發《關于委托實施征地房屋補償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滬規土資征〔2014〕255號)
16、關于印發《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評估管理規定》的通知(滬規劃資源規〔2019〕3號)
17、關于印發《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評估技術規范》的通知(滬規土資征〔2012〕378號)
18、關于印發《關于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市場化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滬規土資綜〔2015〕498號)
19
、
關于印發《關于遏制“投機種植”牟取法外高額征地補償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滬規土資綜規〔2020〕301號)
20、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協議置換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建房管聯〔2018〕853號)
21、關于實施征地房屋補償電子簽約工作的通知(滬地整〔2018〕44號)
2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滬府規〔2022〕3號)
23、關于切實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理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2020〕3號)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職責分工及原則1、縣土地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以及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縣建設部門指導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屬地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屬地人民政府可以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中相關技術或勞務服務委托社會組織,按合同約定支付技術、勞務服務費用。2、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3、相關稅費優惠政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規定執行。三、補償安置程序1、縣人民政府成立縣國土、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的征收與補償領導小組,指導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縣國有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籌措補償與安置資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縣建設部門審查上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啟動補償與安置程序。2、屬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及宣傳解釋工作。3、縣土地主管部門憑政府部門有關批準文件和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附用地紅線圖)確定房屋征收范圍,被征收人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戶口遷入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仍按原房屋狀況和使用性質進行征收補償。5、屬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登記,并適時公布調查結果。6、屬地人民政府擬定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包括補助與獎勵措施),上報縣人民政府。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征收依據、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房屋補償與安置費用測算等。7、屬地人民政府將經充分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國土部門,縣國土部門應當會同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屬地人民政府將審核通過的補償與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8、屬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9、屬地人民政府應當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滿后7日內,按有關規定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縣國土部門備案。10、屬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的以下有關材料報縣國土部門審核:(1)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項目的批復文件;(2)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土地預審意見;(3)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或建筑單體方案;(4)審核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書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見反饋和方案修改、公布情況;(5)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備案批準文件;(6)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協議和存儲證明;(7)其他需要提報的材料。11、縣國土部門應當組織縣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給予批復。審核通過的,屬地人民政府經縣政府同意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經審定的房屋補償與安置方案。縣國土部門征收集體土地決定同時一并公告。12、房屋補償與安置資金應當專門用于房屋補償與安置,不得挪作它用。屬地人民政府在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監督下負責對房屋補償安置資金統一管理,統一結算。13、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則由縣建設部門在報名的評估機構中推薦3個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屬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抽簽時間和地點。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1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被收購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15、被征收人選擇補償與安置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16、屬地人民政府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補償與安置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途徑等事項。17、屬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補償的價款、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18、補償與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按合同約定)。19、屬地人民政府應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20、屬地人民政府組織對被收購房屋的拆除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一般會獲得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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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1上海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公告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孟冬若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