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用地拆遷補償標準,一般出現綜合用地的時候,一般都是有辦公又有住宅、有商業等這幾類的綜合,一般都是商住綜合。其實雖然叫法不規范,但是評估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民法典,《房地產管理法》的20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還有高院相關指導案例
一般出現綜合用地的時候,一般都是有辦公又有住宅、有商業等這幾類的綜合,一般都是商住綜合。其實雖然叫法不規范,但是評估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民法典,《房地產管理法》的20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還有高院相關指導案例的規定,對于這種土地的補償應當不得低于市場價。
在征收的時候,這個時間段內,周邊拍賣的商住土地的市場價到底是多少,不得低于這個價進行補償。但是對于地上房屋,如果有房屋的土地,要特殊說一下,有的土地上不光是凈地,上面還有很多房屋,它的房屋性質也不是特別確定,也提到綜合、辦公、商業、門面等等這些不規范的用語,對于這類的可以看一下土地性質,和原來買地的時候的一些規劃。
一、綜合用地的含義
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于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于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二、綜合用地如何轉成商業用地
1、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中,經常有些單位和個人弄不清綜合用地的概念,錯誤地認為綜合用地就是可以用做任何用途的國有土地,既可作為商業用地,也可以作為工業、倉儲用地或者是居民住宅用地。
其實,這種把綜合用地當做萬能土地來理解的認識是錯誤的,而且把綜合用地當做商業用地使用和進行轉讓也是不當的,面臨著法律風險。
2、綜合用地是指同宗地分別由不同用途土地所構成的土地。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我國國有土地出讓的用途包括商業和綜合用地,其中商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四十年、綜合用地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3、當前用途明確為綜合如何變成商業用地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法律分析:一般建設用地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般出現綜合用地的時候,一般都是有辦公又有住宅、有商業等這幾類的綜合,一般都是商住綜合。其實雖然叫法不規范,但是評估是有法可依的,按照民法典,《房地產管理法》的20條,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還有高院相關指導案例的規定,對于這種土地的補償應當不得低于市場價。
在征收的時候,這個時間段內,周邊拍賣的商住土地的市場價到底是多少,不得低于這個價進行補償。但是對于地上房屋,如果有房屋的土地,要特殊說一下,有的土地上不光是凈地,上面還有很多房屋,它的房屋性質也不是特別確定,也提到綜合、辦公、商業、門面等等這些不規范的用語,對于這類的可以看一下土地性質,和原來買地的時候的一些規劃。
一、綜合用地的含義
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對于第一種情況,可以統一按照綜合用地最高出讓年限50年辦理出讓手續;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不同用途界限清楚,可分別屬于不同的使用者,為保證各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般應當按照綜合用地所包含的具體土地用途分別確定出讓年期。
二、綜合用地如何轉成商業用地
1、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中,經常有些單位和個人弄不清綜合用地的概念,錯誤地認為綜合用地就是可以用做任何用途的國有土地,既可作為商業用地,也可以作為工業、倉儲用地或者是居民住宅用地。
其實,這種把綜合用地當做萬能土地來理解的認識是錯誤的,而且把綜合用地當做商業用地使用和進行轉讓也是不當的,面臨著法律風險。
2、綜合用地是指同宗地分別由不同用途土地所構成的土地。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我國國有土地出讓的用途包括商業和綜合用地,其中商業用地出讓最高年限四十年、綜合用地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3、當前用途明確為綜合如何變成商業用地
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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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綜合用地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