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糾紛的起訴及維權流程是怎樣的?,法律分析:土地合同糾紛的起訴及維權流程需要分幾個步驟來完成:1 收集證據;2 與對方協商;3 起訴;4 庭審;5 上訴。其中,起訴和庭審是最為關鍵的環節。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法律分析:土地合同糾紛的起訴及維權流程需要分幾個步驟來完成:1.收集證據;2.與對方協商;3.起訴;4.庭審;5.上訴。其中,起訴和庭審是最為關鍵的環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未依法辦理轉移登記,致使該物權變動未經登記的,不得以該物權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爭議。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訴訟的管轄由合同、侵權和其他法律規定管轄的原則確定。
起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流程是:攜身份證件、土地承包合同、起訴狀等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可以問一下土地合同糾紛如何訴訟
土地合同糾紛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進行協商;2、由第三者調解解決;3、按照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可以問一下土地合同糾紛怎么舉證
土地出讓合同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一下土地合同糾紛怎么辦
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可以問一下拆遷合同糾紛如何賠償
解決拆遷補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問一下拆遷合同糾紛處理方法
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有:1、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協商;2、由第三方居中調解;3、根據所簽訂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示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該內容由 王天宇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起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的流程是:攜身份證件、土地承包合同、起訴狀等材料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送達開庭公告并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帶齊資料到庭舉證辯論、發表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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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糾紛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進行協商;2、由第三者調解解決;3、按照書面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人民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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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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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2、請求村民委員會、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3、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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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拆遷補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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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由 馮瑩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土地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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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合同糾紛的起訴及維權流程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