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集體房拆遷補償土地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詳細解讀: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是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拆遷補償應確保被拆遷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內容
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用于補償被征地農民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損失,并幫助他們重新安置。
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時,應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此外,還需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他們的長遠生計。
三、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參考
雖然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標準,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提供了參考。房屋征收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可參照這些標準,確保補償的公平與合理。
四、拆遷程序與權益保障
集體土地拆遷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程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程序。拆遷前需進行公告、聽證等程序,確保被拆遷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同時,政府應與被拆遷農民協商確定補償方案,并依法簽訂拆遷協議,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與補償的法律規定旨在保護被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拆遷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情形:
一是城中村。
即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周邊房價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來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給予補償,難以解決農民的居住問題。所以很多城市專門出臺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時明確::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條例》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二是集體土地被征收時房屋作為土地附著物被征收。
農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并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為"附著物"。且當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3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作為附著物與青苗一起,其補償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自規定,但實踐中,許多地方的省級政府將此項權利進一步下放至市、縣一級的政府部門來制定相應的規范,行使此項權力。以至于各地在制定這些標準時隨意性較大,安置方式也不盡相同,各地都處于摸索過程中。此外,雖然《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各地實施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中,絕大多數未規定公共利益作為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前置條件。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稱《修正案》)修訂涉及現行土地管理法的41個條文,主要包括四大主要內容:
一、刪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魏莉華指出,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現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許鄉鎮企業因為破產兼并導致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之外,禁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流轉。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推進,這樣的規定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63條的規定,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單位和個人使用,取得的這些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還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
二、對農村土地征收制度進行多方面完善。
取消了年產值倍數法與區片綜合地價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依據;在征地補償的費用中增加了對被征地農民的住房補償和社會保障的費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報改為批前公報。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實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在城市規劃區人均土地少無法實現“一戶一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居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同時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并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作了原則性規定。
四、將多年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
比如,將國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同時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相銜接,明確國家對土地、房屋、陵墓等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
雖然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沒有具體的一個標準和規定,但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定制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為法律依據,而在之后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增加了關于集體土地的管理規定。更多內容請關注,為大家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以及找律師服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的賠償是: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一般會獲得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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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嵐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