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收與補償決定,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在房屋拆遷中的作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指國家相關部門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時,若未能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指國家相關部門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時,若未能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
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在沒有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做出的,這就避免了公民的房屋在拆遷過程中得不到補償,而且決定書是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中相關條文做出的,補償數額依照補償方案而行,這其中補償方案的做出要經過嚴格審查和相關聽證的,這就保證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決議書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做出,對房屋征收部門有一定的監督作用。在當事人對決議書不服時,可以提出相關的法律訴訟,可以進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補償決議書為強制拆遷提供了借口
補償決定書是為了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實現拆遷做出的,這意味著地方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后,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后對公民實施強拆,使公民合法權益本遭到侵害。
面對補償決定書帶來的強拆遷威脅,公民的維權方式就是提起復議和訴訟,具體來說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
1、補償決定書是在拆遷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而作出的,因此被拆遷人有權對決議書提出訴訟請求。
2、補償決定書的補償數額應該依據拆遷補償方案中相關房屋評估機構的價格評估做依據。
3、補償決定書必須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做出此決定。
一、強拆投訴找哪個部門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拆遷人遭受到非法暴力強拆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拆遷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補償決定書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過程中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什么情況下,需要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符合以下任意一種情形的,征收人均需要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1)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
(2)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如年代久遠,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2、誰有權利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作出補償決定的主體和作出征收決定的主體一致,是同一個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已有明確規定。
3、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決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
(3)選擇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
(4)不少于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
(5)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征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并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送達回執;
(6)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
(7)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面積;
(8)依法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4、征收補償決定應該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即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補償方式;
(2)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3)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4)搬遷費;
(5)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
(6)停產停業損失;
(7)搬遷期限;
(8)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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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松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