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和征收決定,征收決定與補償決定的關系,法律主觀:征收決定跟征收補償決定的區別是概念不一樣, 房屋征收 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
征收決定跟征收補償決定的區別是概念不一樣, 房屋征收 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 土地使用權 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 訴訟 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權 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房屋征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一、怎么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1、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2、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
登記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此處“登記期限”為公告機關的裁量期限,由公告機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因征地所涉的面積、人數等不同,法律不宜作出統一規定,所以,將登記期限的確定交由公告機關決定,可以兼顧行政效率與便民辦事雙重目的。
3、未在征地公告確定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就不能再列入補償范圍了嗎?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依法進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原則上,被征地權利人應于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間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被征地權利人財產權的必要措施。但在實踐中,種種原因導致補償權利人未能如期于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的情形并不少見,如果因此而取消補償權利人的補償權,不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說不過去。因此,在該事例中,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聲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是違法的,遲延的權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滿后持相關的權屬證書請求補償登記。
一、征收決定跟征收補償決定有哪些區別房屋征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二、怎么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1、征地補償登記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2、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登記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此處“登記期限”為公告機關的裁量期限,由公告機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因征地所涉的面積、人數等不同,法律不宜作出統一規定,所以,將登記期限的確定交由公告機關決定,可以兼顧行政效率與便民辦事雙重目的。
3、未在征地公告確定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就不能再列入補償范圍了嗎?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依法進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原則上,被征地權利人應于公告確定的權利登記期間內進行補償登記,這是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保障被征地權利人財產權的必要措施。但在實踐中,種種原因導致補償權利人未能如期于規定時間內辦理補償登記的情形并不少見,如果因此而取消補償權利人的補償權,不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說不過去。因此,在該事例中,縣級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聲稱“...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是違法的,遲延的權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滿后持相關的權屬證書請求補償登記。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征收決定之后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決定是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針對房屋的補償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另該《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相應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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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和征收決定,2021拆遷補償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紀爽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