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房屋征收,被拆遷人一定要知道國家法律禁止的7種行為!,一、 拆遷目的不正當《憲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均指出,國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與房屋,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設學校、修建鐵路等非
《憲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均指出,國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與房屋,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建設學校、修建鐵路等非盈利性建設。
在實踐中,有不少地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開發之實,比如先以舊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其后再賣給開發商大搞商品房建設,這嚴重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接收有關征收拆遷的咨詢時,發現有不少當事人遇到的拆遷,別說補償方案了,連征地公告、征收決定公告都沒有。
須知、公告是法律規定的拆遷不可缺乏的程序之一,未經公示、告知,征收拆遷不得向前推動。
實踐中,征收方沒有履行公示公告的職責與義務就來談補償,比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沒有下發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三、評估機構不讓被征收人選,征收方直接指定
?《征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存在不少評估機構直接由拆遷方單方指定的情況,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得不到保障,評估的公正性受到干擾,這就極有可能造成補償不合理的結果。
四、不允許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合法權益很難被保護,實踐中,很多時候都是征收方說什么就是什么。
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究竟是選擇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作為補償方式,這是被征收人的自由,征收方沒有強制決定征收補償方式的權利。
實踐中,征收方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或者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設置得極為不合理迫使被征收人只能選擇另外一種,試圖剝奪被征收人選擇權的,都是不合法的。
五、提出先搬遷再補償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以搬遷獎勵鼓動工作搬遷,再談補償問題。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先拆后補”,都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了“先補償、后搬遷”的重要規定與原則。
六、征收方斷水斷電,給被征收人日常生活制造障礙 ,進行逼遷
征收中以“斷水斷電”的非法方式進行逼遷,名不正且言不順,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在拆遷中采取暴力、恐嚇、斷水斷電等帶有逼迫性質的行為,部分嚴重的逼遷軟暴力將會上升為犯罪行為。
如果說征收中的斷水斷電與征收方有關,那被征收人可以采取行政復議、訴訟程序的合法方法應對。
七、夜間拆房,法定節假日拆房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在星期六實施強制拆除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的答復》中,最高院明確表態,周六也不得強制執行。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得知,依法強拆房屋,不應發生在夜間、法定節假日、周末等時間點。
實踐中,我們常常能看到一些連夜強拆房屋的案例,這其實是涉嫌違法的。
看到這里可能會有人問,那么白天、工作日是不是就可以強拆了?當然不是。
征收領域,只有“司法強拆”才是合法的強拆,并且實施司法強拆有著嚴格的執行程序要求,不是征收方憑意志想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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