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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者可以協議出讓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者在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是可以協議出讓土地的,但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四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解除
根據《民法典》、《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但是在訂立出讓合同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內外市場供求情況變化、國家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要求改變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如果繼續履行原來訂立的出讓合同將造成更大損失時,法律允許當事人依法變更和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讓人、受讓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提前消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出讓方和受讓方協商解除的;受讓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出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因不可抗力、土地滅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受讓方按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滿2年未開發,被出讓方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使合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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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劃撥土地使用者可以協議出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