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關于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征收的補充規定,為規范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經市政府研究,現就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如下: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應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
為規范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經市政府研究,現就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應全額上繳市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二、市財政局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的主管機關,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出讓金的代征機關,其他部門和單位一律不得代為征收。
三、為加強土地管理,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出讓金必須全額由市國土資源局代征,并由市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全額上繳市財政,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四、考慮到經濟開發區的特殊性和有利于經濟開發區建設,對于工業用途的出讓土地,其土地出讓金按省級部門規定提取相關提留資金后的凈額,由市財政通過支出途徑補助給經濟開發區;對于經營性用途的出讓土地,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提取相關提留資金后的凈額,由市財政通過支出途徑補助給經濟開發區。補助資金應專項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五、經濟開發區設立“土地出讓金支出專戶”,接納市財政局核撥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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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臨律-嵊州市關于經濟開發區內土地出讓金征收的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