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出資義務怎么處理,一、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出資義務怎么處理1、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出資義務按以下情形處理:(1)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
1、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出資義務按以下情形處理:
(1)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
(2)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我國,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只是使用權。
(2)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3)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我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于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里無償取得,后者則是以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于對外投資。
(4)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如背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再用于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背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后,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等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圣運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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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對出資義務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