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的規定是什么?,一、5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的規定是什么?50年產的是商用性質,稅費電費都是商用的收費比較高,70年產權是民用住宅,適合居住,還有就是70年的比50年的多20年使用年限。50年產權,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
50年產的是商用性質,稅費電費都是商用的收費比較高,70年產權是民用住宅,適合居住,還有就是70年的比50年的多20年使用年限。50年產權,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并不完全一致的情況。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一般說的使用年限70年就是指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這是土地出讓過程中確定的(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周期,最短也得1-2年,到手里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況且住宅樓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幅度,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便不能再用了。
70年后,國家有權收回土地移作他用,但必須對房屋進行補償。當然也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根據這一條例,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權限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后,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出售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項目,購房者必然面臨明顯的“房產產權期限縮水”。
區別
有調查指出,超過70%的購房者不清楚“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之間的不同概念,也沒有意識到絕大部分能夠入住的房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產權期限縮水”情況,在不明不白中成為“冤大頭”。購房者不理解概念從而干脆對其置之不理是造成“隱性縮水”問題得不到重視的重要原因。
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住宅樓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設計壽命一般為50年),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在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政策性規定中,我國土地使用的50年產權是指對建筑使用權的一個年限,這個期限是根據當地的政策所制定的,因此在購買房屋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如果是申請的住宅年限快要到期是可以準備相應的資料申請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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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50年土地使用權的住宅的規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