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是否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涉及到公民的財產利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應當公開透明,保障農民的權益,嚴格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因此,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涉及到公民的財產利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應當公開透明,保障農民的權益,嚴格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因此,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保證公正、公平、合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被征收土地和建筑物的原用途,應當給予合理、合法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補償的基準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和補償時的價格水平。”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政府應當組織專門的評估機構對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依法確定補償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應當聽取與許可有關的群眾、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涉及土地管理、城鄉規劃、民事權益等多個領域。我國法律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具體的規定并不多,基本上都是在規定原則和程序上做出要求。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公正合理、規范有序等原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土地征收和占用應當遵循公共利益原則,對征收和占用的土地應當從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兩方面進行評價,依法進行補償和安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應當合理保障各種土地利益,保護農村宅基地、傳統村落、歷史文化風貌等特殊用地的合法權益。
3.《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征地補償費用應當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確定,符合規定的相應標準,特殊情況下,可由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4.《物權法》第四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財產權的保護和限制必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和基礎。
以上為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和調整相關的法律依據。
在征地實踐中,老百姓對于征地工作意見比較明顯的就是征地補償標準的滯后性問題。一些地方的征地補償標準多年不更新不調整,在開展征地活動時,給出的補償安置方案采用的還是
7、8年甚至10年前的補償標準,導致被征地農民朋友很難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有農民朋友抱怨說,“拆遷致富那是城里人,咱農村人是越拆越窮。”
對征地補償標準多久更新一次,一些網友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下面我們來看看。
征地補償標準最好一年更新一次?
有網友說,“征地補償價格兩年一調整才是科學合理的。”也有人說,“起碼一年更新一次,因為房價隨時都在變化。”還有人“腦洞”大開,認為“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每三個月公布一次”。
有網友提出,“土地是村集體的,價格一定老百姓做主”。這個想法是好的,但是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也有一套法定流程,并不是部分被征收人說了算,當然這個標準必須公平合理。
更有人擔心征收方的補償標準是“換湯不換藥”,“五年公布一次。如果不調整還不是十年前的標準。”
看得出來,大家對于征地補償標準的更新調整不及時,是不滿意的,都希望加快更新頻率,才能跟上物價水平。大家迫切希望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站出來”為老百姓說話。
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跟土地征收密切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只有對征地補償項及具體賠償標準的細化規定,而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應當多久時間更新一次則沒有具體規定,這也給了征收方鉆空子的機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也就是說,最終落地的補償標準還是由地方來敲定,那么地方給出的征地補償標準能否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及時進行科學調整更新,會直接影響被征地農民能否取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些地方在征地時拿出
7、8年甚至10年前的征地補償標準,來開展補償,出現征收糾紛也就在所難免了。
事實上,目前對于征地補償標準多久更新一次,是有文件規范的。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的附件《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中則明確提到,統一年產值標準應設定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在該《通知》的附件《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中又提到,征地區片價應設定對應的基準時點,一般3~5年調整一次。
這份《通知》是各地政府在更新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時參考的重要文件,也可以作為考察征地補償標準時效的重要文件。也就是說啊,一份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出來后,最多不能使用超過5年就必須要更新一次。這是我們判斷補償標準文件是否合法的一個條件之一。
由此反推,上述我們提到的征收方拿出
7、8年甚至10年前的征地補償標準來進行征收,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明確:征地補償標準至少5年更新一次
為了從法律上解決征地補償標準的滯后性問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特地加入了對征地補償標準更新的強制性條款,讓農民在征地時能夠最大程度上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省(區、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同時規定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這一個法條非常人性化,既限制了征收方濫用補償標準時效的違法行為,也確保了農民朋友獲得的征地補償款不受到物價大幅上漲的沖擊影響。
征收方拿出“咸魚”般的補償標準來征地時,被征收人該咋辦?
有一位當事人曾在咨詢拆遷律師時問道,“我們村要征地了,但是給的補償標準是2009年的,這都2019年了,太不合理了吧?我們能拒絕征收嗎?”
咱們可以想象,2019年征地還用2009年的補償標準,10年間的物價、地價、房價、生活成本早就有了很大的漲幅了,經濟發展水平也大為提高。如果還按照10年前的補償標準來補償,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僅不能得到保障,反而還會降低。這是違背征收法律規定的公平合理補償的基本原則的。
面對征收方拿出的“咸魚”般的征地補償標準,咱們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雙眼,不要亂簽字。不要被征收方口中的政策文件所嚇住,要客觀審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時,咱們還應積極利用法律途徑維權。一方面,咱們可以申請聽證,大家伙兒對補償標準提出異議,要求更新補償標準。另一方面,咱們也可以在征收土地公告下發后,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要求提高補償。
●征地補償標準改為什么
●征地補償暫行條例
●征地補償有關規定
●征地補償問題
●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征地補償費用
●征地補償管理辦法
●征地補償暫行條例
●征地補償的原則
●征地補償問題與對策
●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是否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新版湖南省《岳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1月18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是否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