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暖氣初裝費的國家規定,法律主觀:1、國家沒有規定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標準,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 2、在2020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20〕585號),
1、國家沒有規定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標準,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 2、在2020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20〕585號),文件規定,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3、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020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4、對涉及燃氣的規定中,并沒有說“取消天然氣安裝費”,只是取消了“暖氣集資費”,并明文提到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 5、各個地方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天然氣的初裝費,如河南省南陽市確定初裝費為2020元/戶、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確定初裝費為1860元/戶。 6、《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 政府指導價 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1、國家沒有規定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標準,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壟斷,引入市場競爭。 2、在2020年,《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20〕585號),文件規定,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3、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020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4、對涉及燃氣的規定中,并沒有說“取消天然氣安裝費”,只是取消了“暖氣集資費”,并明文提到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 5、各個地方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天然氣的初裝費,如河南省南陽市確定初裝費為2020元/戶、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確定初裝費為1860元/戶。 6、《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 政府指導價 或者政府定價: (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在供暖環節中,取消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建筑區劃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 》(四)供暖環節收費。取消北方采暖地區城鎮集中供熱企業向用戶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類似名目費用。建筑區劃紅線內屬于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經驗收合格依法依規移交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修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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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取消暖氣初裝費的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