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什么,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批準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如果國家能源、交通、水利、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如果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1 公頃等于15畝,約相當于1萬平方米,三十五公頃土地相當于525畝,35萬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積超過這個標準的,就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為了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我國對耕地面積進行了嚴格控制。征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均需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一、征地批復流程是什么1、征地批復流程如下:(1)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必須是國有土地,但鄉鎮村公共設施、村民建設住宅除外;(2)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3)辦理征地審批手續;(4)發布征地公告;(5)進行安置補償。2、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二、征地報批材料包括哪些征地報批所需材料如下: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3、項目立項文件與政府簽訂協議等相關材料;4、征地費用及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補充耕地資金引入預算說明或證明材料;5、標明用地范圍和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6、預審機關需下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意見或說明材料。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如果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1 公頃等于15畝,約相當于1萬平方米,三十五公頃土地相當于525畝,35萬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積超過這個標準的,就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為了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我國對耕地面積進行了嚴格控制。征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均需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如果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1 公頃等于15畝,約相當于1萬平方米,三十五公頃土地相當于525畝,35萬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積超過這個標準的,就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為了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我國對耕地面積進行了嚴格控制。征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均需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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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吳彤鈺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