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保障金,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金主要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與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以下是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金的相關程序和管理辦法:一、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征地社保也叫失地農民社保,即是指被征地之后的農民繳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金主要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比例與數額結合當地實際確定。以下是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金的相關程序和管理辦法:
一、被征地農民社保政策
征地社保也叫失地農民社保,即是指被征地之后的農民繳納的社會保險。在我國的征地政策中,國務院規定要對被征地的群眾進行妥善的安置,避免在征地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地也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
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符合條件的征地農民可以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提供征地村征地協議、土地補償合同;
提供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等。
此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綜上所述,被征地農民在辦理社會保障金時,應了解并遵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分析:人民政府在征收農民的土地后,處理給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之外,還會將被征地的農民納入國家社保體系,向被征地農民發放養老保險等社保繳費補貼。具體的發放保證需要根據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公布的文件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就是政府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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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被征地農民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