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征地程序征地有效嗎,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規定: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的,受害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2款規定: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的,受害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請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9條2款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確定了土地征收侵權的行政賠償制度。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收的過程中違反了《憲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并造成了被征收人土地權益受損的后果的,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所以,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行政訴訟的途徑對自己的權益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賠償的范圍計算上,依《國家賠償法》第28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不賠償間接損失。
一、征地程序不合法后果主要是什么
現代法治要求違法必究,土地征收程序是一種法律程序。為了保證征地權的有序運行,征地主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義務,如果征地主體違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征地程序事件發生后,征地主體有義務自我糾正,征地主體不自我校正的,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款、第6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59條的規定,被征地人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征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二、行為被確認違法、撤銷、變更及被要求重新做出的責任
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復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考慮行政程序本身的特點,我國行政訴訟法一方面規定違反程序可以導致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以至被撤銷,宣告無效,同時,又補充規定,違反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宣告違法,也未必會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的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8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給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征地程序違法被征地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證實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序的行為構成對被征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該主體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而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土地不明不白被強征,房屋不明不白被強拆,而一旦打起官司來,相關部門推脫的一干二凈,誰都跟這事兒沒關系,最后落得個不靠譜的機構來頂包,加大了被征收人的維權成本。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
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3、不告知聽證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依照上述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對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有權要求聽證,并有時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交待聽證權。可以在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聽證權,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聽證權。但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幾乎都沒有告知聽證權,更談不上舉行聽證會,實質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要求舉行聽證的民主權利。
4、調查工作不細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償登記的項目逐項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填寫房屋設施、青苗等拆遷補償表。這項工作量大、專業性強、復雜、煩瑣,也很容易出差錯,要求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
但在現實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達不到要求。調查核實工作差錯較多:一是遺漏項目,幾乎每一拆遷戶都有補遺的問題。有的遺漏的項目還不少。二是適用補償標準不準確,被征地的農民之間互相比較,如果標準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來找你。三是適用補償標準隨意性大、不公正,關系好的標準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責任心不強,簡單粗暴,不向拆遷戶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導致拆遷戶產生抵觸情緒。
5、補償、安置不到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在現實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補償費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額到位。有的拆遷項目,拆遷戶將房屋拆除后,在過渡房內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還未出來。
6、送達手續不到位,在辦理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一部分文書必須送達拆遷戶,如領取補償費通知書、限期騰地通知書、重建地抽簽定位通知書等,都必須送達到位,拆遷戶必須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在現實征地拆遷工作中,一部分拆遷戶對征拆工作有意見,在送達這些文書時,他們往往不配合,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收。送達文書的工作人員有的采用留置送達方式,但送達回證上無在場人證明。有的當時找不到人就將文書放在鄰居家里,叫其轉交,送達回證上無當事人簽收,也無其他記載或在場人簽名證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一、征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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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違反征地程序征地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