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合同跟誰簽,一、拆遷合同跟誰簽拆遷協議是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可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拆遷協議是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可以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征收過程中,到底誰才是與拆遷戶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呢?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房屋征收主體應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而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就是其所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能是拆遷辦,也可能是住建部門。
有的拆遷戶在與征收方協商談判的過程中,一旦聽到了令人滿意的補償條件,就可能會喪失理智,僅僅憑著對方的口頭承諾就與對方達成了協議;這個時候,拆遷戶一定要注意,無論征收方給出的補償條件有多么的“誘人”,都請各位明確一定要讓征收方拿出白紙黑字的書面補償協議,千萬不要在最后關頭僅聽信口頭協議。
綜上,拆遷協議是由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關于拆遷合同跟誰簽這個問題北京圣運律師小編已為您詳細解答,最后提醒大家,補償協議一旦簽訂就會產生法律效力,簽署合同是應該認真閱讀,千萬不要草率簽訂。更多問題歡迎咨詢北京圣運律師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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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合同跟誰簽,協議簽訂的主體要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