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費的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 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 67公頃)、其它土地133 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 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2、征用耕地66 67公頃以下、其它
法律分析: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分析:征地管理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接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法律依據:《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和加強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征地管理費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法律分析: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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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管理費的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