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費是什么費用?,土地管理費亦稱“征地管理費”。土地管理機關從征地費用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務性工作的專項費用。中國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根據規定,縣、市土地管理機關從征地費用中提取土地管理費的比率,要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標準。土地管理費用
土地管理費亦稱“征地管理費”。土地管理機關從征地費用中提取的用于征地事務性工作的專項費用。中國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根據規定,縣、市土地管理機關從征地費用中提取土地管理費的比率,要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標準。
土地管理費用途有什么
土地管理費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辦公、會議費;招聘人員的工資、差旅、福利費;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土地管理費收取標準有什么
土地管理費的收取標準是: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從征地費中提取土地管理費的比率,要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標準。凡一次性征地數量較多,動遷安置工作量不大,牽涉人力較少的,一般可提取1%左右,如有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提高取費比率,但最高不得超過2%;一次性征地數量較少, 動遷安置工作量大,牽涉人力較多的,一般可提取2%左右。
土地管理費計入什么科目?
“辦理土地證時發生的測繪費、土地管管理費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總結:亦稱征地管理費,是從征地費用中用在征地事務的專項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外商投資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執行征繳土地使用費。 土地占用費: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費用。土地占用費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定單位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分析:(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
(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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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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