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扣劃存款 出嫁女征地補償款兌現,9月23日,申請執行人覃海艷應享有的6349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款,經廣西田陽法院依法扣劃,該補償款全部到位,使該案得以執結。覃海艷出生于田陽縣那坡鎮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2005年南寧至百色高速公路
9月23日,申請執行人覃海艷應享有的6349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款,經廣西田陽法院依法扣劃,該補償款全部到位,使該案得以執結。
覃海艷出生于田陽縣那坡鎮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2005年南寧至百色高速公路因建設需要,征用了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的土地,該組以覃海艷已出嫁為由,拒絕分給應得的補償費分配款,因而引起糾紛,覃海艷于2007年12月向田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村民享有的承包地征收補償分配相應的份額。2008年1月29日,廣西省百色市田陽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覃海艷作為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的村民,1997年1月1日,覃海艷及家庭成員與那坡鎮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書》,相應獲得了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組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后,應與本組其他成員一樣參加集體分配取得相應份額,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田陽縣那坡鎮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支付給覃海艷與本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征地襯償費分配的相應份額。作出的(2007)陽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因敢亮村第一村民小組未履行義務,覃海艷于同年4月28日向田陽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在執行過程 中,因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案按有關法律規定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2009年9月23日,田陽法院在查詢銀行存款中發現,被執行人所有的在田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那坡信用社有存款,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2條的規定,依法劃撥被執行人所有的在田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那坡信用社的存款6399元存款,使申請執行覃海艷應得的土地補償款順利得到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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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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