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汾湖旅游度假區,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自市委市政府提出征地補償“老賬三年還清,新賬一律不欠”的要求以來
各鎮黨委和人民政府,吳江經濟開發區、汾湖旅游度假區,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人民團體,市各直屬單位:
自市委市政府提出征地補償“老賬三年還清,新賬一律不欠”的要求以來,各地各部門對照政策,積極實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有少數地方存在補償政策不落實、補償標準不到位等情況,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為進一步推進實施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加快實觀“兩個率先”,充分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就征地補償分配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做好征地補償分配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富民強市”和“兩個率先”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社會經濟發展要求,認真落實政策,規范操作。要尊重歷史事實,做到實事求是,充分體現政策的嚴肅性和時效性,依法補償,公平分配,兼顧各收益主體的利益。要按照“誰征地誰負責,誰欠款誰補足”的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解決期限,落實還款措施。要積極開展工作,切實維護好發展大局,維護好農民的切身權益,維護好基層干部的積極性。
二、基本政策
(一)征地補償政策。國家建設征地、城鎮建設征地、工業開發建設征地和按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其他非農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執行不同征地時段的政策。
1、對1990年1月至2000年12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按蘇府[1989]79號文件規定執行。(1)1992年7月至1997年l2月,根據吳政發[1992]64號文件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自謀職業的農業剩余勞動力實行貨幣安置;按吳政發[1993]261號文件規定,對吳江經濟開發區等土地批租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征地未安置人員推行養老保險。(2)1998年1月至2000年12月征用土地,根據吳價發[1997]167號文件規定,耕地年產值標準作相應的調整,農業剩余勞動力不再進行安置。
2、2001年1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應按照吳政發[2001]114號文件規定執行。
3、征用漁業村內有權證的內塘漁池,
●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
●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解讀
●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
●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
●關于調整征地補償的通知
●關于征地補償的標準
●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解讀
●關于征地補償相關法律的文件
●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濟南市關于進一步推進城中村改造政策,山東省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辦法: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工作流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老舊小區改造工程建設組織管理的意見》強調以群眾滿不滿意作為檢驗改造工作的標尺: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北京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評估與補償工作的通知(試行)》已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關于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分配政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