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方案?,法律分析:在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征地補償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同時,征地補償應當考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以及征地對農民
法律分析:在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征地補償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同時,征地補償應當考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以及征地對農民合法權益的影響。此外,征地補償應當涵蓋土地價值、農民收益和其他相關因素。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土地征收補償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并考慮被征收人的生產、生活及原土地的土地利用狀況、土地等級、地理位置、經濟價值、社會效益等因素予以確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征收住房、房屋建筑物、土地等,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一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土地等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國家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的土地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征地、拆遷工程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征地、拆遷單位應當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除的同時,根據土地、房屋的實際價值以及農民的權利和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給予被征收人、被拆遷人補償。
一、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補償
農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該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征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由發布預征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征公告。
(七)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地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提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征地的補償安置的話語權。
(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法典規定,對責任田進行征收的,要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二、普通耕地征用補償標準
普通耕地征收補償標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每個地方的土地補償價格都不一樣,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土地的補償價格需要進行公示,如果您不清楚本地區的補償價格,可以到拆遷辦查看或者上本縣國土資源局進行查詢。
三、征地補償程序
1.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植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2.縣級以上建設用地管理部門應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征地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征地批準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征地批準事項應當網上公告。
4.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含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提出申請聽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單獨選址項目和分批次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支付,未按期全額支付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也不得使用土地。征地中拆遷房屋補償安置的實施程序,按照各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需要估價的,也應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
法律分析:土地補償費=被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征地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在征收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方案呢
●在征收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方案制度
●征地措施
●完善征地手續
●征地補償問題與對策
●征地補償步驟
●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
●在征收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方案制度
●征收補償的方式
●解決征地問題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在征收過程中,我們應該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