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補償糾紛中,復議和訴訟是最為主要的法律救濟途徑,但由于行政訴訟存在特殊性,我國法律要求,無辜撤訴后,當事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訴訟。不少征收方承諾會依法給付補償款,可待大家撤訴后,卻根本不履行承諾,所是哄騙大家自動放棄訴權。今天,北京圣運律師就借最高法的案例來為大家介紹,若征收方明確作出承諾,那我們便不算無辜撤訴,
海南省文昌市的王先生在本村種植經營一塊土地,海南省全省農村土地確權期間,同王先生居住地臨近的村莊也申請對本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登記。隨后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對土地權屬情況進行調查,召集土地相鄰單位到現場指界,各相鄰單位根據各自土地的使用情況確定界址點及界線走向,并在《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上簽名蓋章確認。但現場指界時,市國土局沒有通知與涉案土地相鄰的王先生等人到現場指界確認,而是采用1987年《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中確定的界線作為案涉土地權屬界線。后市政府將包括本案爭議的110.183畝集體土地在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全部登記在隔壁村民小組名下。
對于這種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政府承諾將對案涉土地情況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實際情況對案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進行登記。政府這樣的承諾讓王先生等人放下心來,但令王先生等人始料未及的是,政府始終未按照約定對錯誤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信息進行變更。于是王先生等人只能再次提起訴訟。
對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均應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王先生等人曾就市政府給上文南村民小組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證,撤回起訴后,又提起本案訴訟,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均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事實提出同一訴訟請求,且再行起訴沒有正當理由,王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訴訟屬重復起訴。
法院的回復令王先生等人感到震驚,遂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審。
本案中,王先生等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涉案土地權證,后向該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該院準許撤訴。王先生等人之所以如此行事的原因在于,當時政府找到王先生說如果進行訴訟會耽誤時間,建議撤訴后由政府自我糾錯;市國土局亦向王先生等人復函承認頒證錯誤,其因此才撤回起訴。但是,市國土局又復函王先生要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王先生才再次提起本案訴訟。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王先生等人撤回起訴是基于對政府主動解決行政爭議的合理期待,該等待期間亦屬于期待政府重新作出處理的合理期間,后因市國土局再次要求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王先生等人才再次提起本案訴訟,因此應當認定王先生等人是因正當理由再行起訴,且耽誤起訴期限系因不能歸責于王先生等人自身的正當事由所致,不應簡單以重復起訴或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起訴。
盡管根據最高法的精神,面對政府的承諾,我們的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征收方的口頭承諾難以搜集證據,我們無法向法院證明我們撤訴的真正原因。因此,就算征收方以撤回起訴為條件,給付補償費用,我們也要要求對方先簽訂書面的協議或者先給付補償費用,再撤銷訴訟,從而真正維護我們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