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土地管理法》僅僅規定了
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形。對于這種情形,《土地管理法》僅僅規定了“不影響征收工作的進行”,但并沒有規定處理措施。實踐中,地方政府部門往往會作出類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通知、告知書、公告等文件。那么問題來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決定不服可起訴,那對集體土地上房屋作出的這類通知書、告知書、公告,是否就是程序性、過程性文件而無法行使救濟權利呢?
陳先生于河北省某村的老宅由于當地的城中村改造項目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隨著征收進程的推進,村委會向陳先生送達了《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在通知中,稱陳先生未完成搬遷,影響了村里的征拆進度,通知陳先生盡快簽訂補償協議領取相關款項。不僅如此,通知中還強調了如果陳先生不辦理就視為補償已經到位,將按照方案補償。
對于陳先生收到的《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文件制作中都有鄉政府的參與,圣運律師認為其對陳先生設定了具體的義務,減損了權利,協助陳先生針對其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鄉政府認為,案涉的通知書只是程序性、過程性的文件,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及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可知,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且不屬于第(一)至(九)項情況的,有權提起訴訟。
具體到“通知”類文件,可以從內容是否具體化、是否具有針對性進行分析判斷。以本案為例,該通知書明確了補償依據、補償方式、補償內容、簽約期限、逾期后果等事項,對陳先生如何補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對陳先生也創設了權利和義務,對其權益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因此該通知書明顯具有可訴性。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判決撤銷保定市某開發區鄉人民政府、保定市某村村民委員會作出的《關于限時辦理簽約補償的通知書》。
征地拆遷中,征收部門手段多樣,任何文件都可能隱藏著危機,如果不及時行使救濟權利,很可能導致自己的房屋、土地不知不覺被“簽協議”或者自己被“同意”征收,因此,如自己的房屋或土地所在區域存在征收事項,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權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