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村民還未與相關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房屋就被強制拆除了。如果是征收部門將房屋拆除,我們依法起訴相關征收部門或是作為
案件回顧:房子被拆遷公司強制拆除
幾年前,江蘇劉先生的房子被當地拆遷公司強制拆除。拆除劉先生案涉房屋前,未與劉先生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未申請有權部門作出房屋行政裁決。在律師幫助下,劉先生獲取到了《縣國土局關于注銷土地登記的公告》以及《縣國土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得知當地的征收項目正在如火如荼進行著。此次強制拆除行為是為了推進當地的征收項目,當地征收主管部門對此次違法拆除行為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律師幫助下,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縣國土局等部門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不料,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駁回了劉先生起訴,認為拆除行為本是由拆遷公司實施,劉先生起訴要求確認縣政府、縣國土局、縣住建局共同拆除其房屋違法,未提供證明其符合起訴條件的初步證據,其起訴缺乏事實根據。其提供的相關征收信息,并不能證明有關行政機關委托強制拆除房屋的事實。
后,劉先生提起再審程序。最高法支持了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并對類似情況做出了詳細的闡述。
最高法解讀案件焦點第一,征收中對合法建筑拆除,首先推定系征收土地實施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對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實施主體實施或者委托實施的拆除行為,而不應認定為民事主體等實施的拆除。因為現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并由國家依法進行補償,整個過程均系行政權行使的過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強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職權問題,應當結合現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規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當地規范性文件或市、縣人民政府未對補償安置主體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拆除征收范圍內合法建筑的行政職權歸屬于市、縣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明確前市、縣人民政府將相應職權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人民法院對由此形成的執法慣例,不宜否定。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實施強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行使的法定職權,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其應盡的責任;在法律沒有相應授權性規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將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行政強制職權再行賦予其他主體行使。
同時,因民事主體或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無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如果其作為民事主體擅自以自己的名義違法強拆,侵害物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案件是否超過起訴期限問題
案件發生當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適用最長不得超過2年起訴期限規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實施了相關行政行為,相關行政機關也認可被訴行為系行政行為。但直至本院審查期間,相關行政機關均不承認案涉行為是行政職權介入下的強制拆除,均否認實施過強制拆除行為。劉先生雖拆除當時即知道事實,但是由于沒有任何行政主體承認實施拆除行為,也無任何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間接承認是行政行為,因此,適用前述最長不得超過2年起訴期限規定的前提條件并不具備。因此,不宜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在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土地強占案件中,關于是否錯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河南省高院也做出了解釋:征收強占承包地的行為是一個持續行為,時至今日依然未經征收強占,怎么會有起算之日,并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超過起訴期限,屬適用法律錯誤。
律師提示當房屋被拆遷公司、村委會等民事主體強制拆除后,不必過于慌張。拆遷公司、村委會根本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在政府主導的征收項目中,民事主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一般都是受行政機關委托。我們完全可以將政府及有關部門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有不懂的問題,建議大家及時咨詢專業的征收拆遷律師,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