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有期限嗎現在,土地征收多少年失效,土地征收并不存在一個固定的“失效”年限,其有效期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征收目的、征收程序以及后續的土地使用情況。然而,如果指的是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那么通常這類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一、土地
土地征收并不存在一個固定的“失效”年限,其有效期取決于多個因素,包括征收目的、征收程序以及后續的土地使用情況。然而,如果指的是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那么通常這類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
一、土地征收的有效期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征收土地后,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并不存在一個固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通常與土地的性質和用途有關,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等。
二、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
征地公告或土地征收批文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重要文件,用于告知被征地農民和相關利益方有關征收事宜。這類文件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意味著如果在兩年內未實施征地或未供地,那么批文將自動失效,土地應交還原土地使用者恢復使用。
三、影響土地征收有效期的因素
征收目的:土地征收的目的必須合法且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征收目的發生變化或不再符合公共利益,可能影響征收的有效性。
征收程序:土地征收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公告、聽證、補償等環節。如果征收程序存在違法或不當行為,可能導致征收無效。
后續土地使用情況:征收土地后,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未按照批準的方式使用土地,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并影響征收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與征收的行為無關,而與土地的性質有關。而不同性質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有不一樣的。如果是用來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70年,用來建造經營性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就是40年了。如果土地的使用期限滿了之后,還可以自動續期。自然,這個土地期限未滿的,也可以進行轉讓。而轉讓有以下的幾個:一、如果是因土地有償出讓或轉讓而引起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提交出讓或轉讓合同及相關的批準文件。二、如果是因為用來出讓或轉讓而獲得的土地使用去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當提交抵押合同和相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合法批準征收土地有效期2年失效。土地征用批準的有效期為兩年。相關法律規定,農用地已經轉用審批后,兩年內沒有實施具體的征地、用地行為的,批準的文件自動失效;已被征用但兩年沒有供地的,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下達時扣除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移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進行耕種,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征地的批準程序: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綜上所述,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法律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可能歸原本的土地使用者,也有可能歸屬于國家。具體來說,若被征收的是農用地,那么在實施征收行為兩年后,依舊沒有使用土地,那么需要將土地歸還給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耕地被征用后,如果建設單位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當地國土部門應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將該耕地退回原村民集體。十年時間不進行開工建設,農村集體可以向上級政府國土部門要求將該地返還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此,對于實踐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現象,農民集體或農戶可以要求恢復耕種。但是,這里規定的“交由”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應當是將耕地的使用權暫時無償交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承包戶耕種,而不是將土地所有權再歸還原農民集體。在國家建設需要時,國家將不再支付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而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確權以后農民土地使用權還會受到保護嗎: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將會繼續受到保護,并且有可能會獲得很多的土地權利。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于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并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土地被征收后沒有使用的處理如下:閑置一年且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恢復耕種,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閑置費,閑置二年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分析:如果說自己的土地被對方征用了三年的,而且對方還沒有進行使用的話,一般來說是不可以進行撤回的,因為這個不是屬于地承包出去的情況,如果是承包出去的話,兩年的時間就可以收回來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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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瑞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