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批復有效期,征地批復 有效期,征地批復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土地征收活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防止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一、征地批復有效期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征地批復文件在經依法批
征地批復的有效期通常為兩年。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土地征收活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防止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
一、征地批復有效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征地批復文件在經依法批準后,若在兩年內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則有關批準文件將自動失效。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土地資源管理的嚴格性和規范性,要求各級政府在征地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和時間限制。
二、征地批復有效期的重要性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批復有效期的設定,有助于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合理時間內獲得相應的補償和安置,避免因征地活動拖延而造成的損失。
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通過設定征地批復有效期,可以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地工作,從而避免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征地活動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征地批復有效期的設定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
三、征地批復失效后的處理
若征地批復在有效期內未實施或未供地,根據相關規定,應交由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或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于已實施征地但滿兩年未供地的,應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綜上所述,征地批復的有效期為兩年,這一規定對于保障農民權益、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征地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征地批復有效期是兩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條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征地經依法批準后,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上述文件均規定征地審批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滿兩年未實施征地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一、征地的特征有哪些?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征地的審批是怎么樣的?
征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1、永久基本農田;
2、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一、征地公告期限為多長時間1、征地公告期限至少為三十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將征收事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二、征地公告的內容有哪些征地公告的內容有以下: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九條規定,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湖南省征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征地經依法批準后,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上述文件均規定征地審批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滿兩年未實施征地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一、征地公告相關內容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
面形式公告,XX年我部下發文件,明確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應履行征地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即市、縣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將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再予公告。
二、征地批文相關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2、《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7號)第(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106號)第一: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自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方案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部分土地的農用地轉用失效,并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一、征地批復概念
征地批復就是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征地相關內容的一種文種,在需要進行征地的時候,下級機關就需要進行征地申請,征地申請提交以后,就要等待上級機關的征地批復,批復下來以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內容。
二、征地批復后的具體程序?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集體土地征地房屋補償安置管理的意見》實施后由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將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在征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根據調查確認的情況,及時與被征地農戶訂立補償安置協議,并將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支付給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提供安置房的,由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安置。按照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的,鎮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應依規定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實施評估,從事價格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房屋分戶補償的結果,應當在征地范圍內公布,并接受群眾監督。
三、征地批復生效時間相關法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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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桂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