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征用條例最新版本全文,國家土地使用稅幾級土地標準是什么,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里有明確批示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大城市1 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 2元至24元”、“小城市0 9元至18元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里有明確批示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四個稅率等級,以上分別是每平米的稅費標準。此標準是最初版本是1988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后來于2006年12月30修訂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啟用,適用范圍包含我國公民、我國各類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等。
(一)、土地使用稅的概念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條例》全文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負水平應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相適應,條例仍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一、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案例: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凈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占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后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1500/12=12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35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12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凡在上述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需要您注意的是: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其征稅范圍包括市區和郊區。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鎮建制標準的鎮,其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稅率如下(單位為元/每平方米):
(一)大城市1.5至30;
(二)中等城市1.2至24;
(三)小城市0.9至18;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至1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計算公式一般為: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劾U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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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華延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