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必須經過什么批準,土地征用由那里批準,土地征用的批準權限主要根據征用的土地類型及面積來確定。以下是具體的批準規定:一、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情形: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征收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土地征用的批準權限主要根據征用的土地類型及面積來確定。以下是具體的批準規定:
一、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情形:
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
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征收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情形: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即不滿足上述需由國務院批準情形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總結來說,土地征用的批準主要取決于征用土地的性質和面積。如果是基本農田、大面積耕地或其他大面積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其他情況則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申請征用土地時,應明確土地性質和面積,以便確定正確的批準機構。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一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如果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1 公頃等于15畝,約相當于1萬平方米,三十五公頃土地相當于525畝,35萬平方米。如果征收耕地,面積超過這個標準的,就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為了確保耕地紅線不突破,我國對耕地面積進行了嚴格控制。征收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均需國務院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分析:1、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準權限的上級政府批準。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建設用地批復后就可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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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丹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