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銀主任對熱議事件作出法律解讀)對于該事宜中所涉及到的重大疾病問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正如同審理法官說的那樣:
對于該事宜中所涉及到的重大疾病問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正如同審理法官說的那樣:一方面,抑郁癥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現,例如持續性情緒低落、敏感易怒等等。高女士與王先生相識于2016年,此時已經確診患有抑郁癥,二人兩年后才登記結婚,在交往期間,王先生不可能對此毫無察覺;另一方面,即使高女士故意對王先生隱瞞病情,但也不是所有的抑郁癥類精神疾病都會被視為“重大疾病”。本案中,高女士因流產轉為中度抑郁,但經過治療并不會影響正常生活,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客觀上不屬于“重大疾病”的范疇。
王有銀律師提示,現實中,夫妻一方在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關系,一經撤銷,婚姻關系自始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之前,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應當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坦誠相告。若婚前故意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因此,對于即將結婚的戀人來說,如果有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而又沒有履行婚前告知義務的,登記結婚后,另一方可以自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 王有銀律師)
除此之外,針對法律所指的“需要限制結婚的重大疾病范疇”,王有銀律師認為,《民法典》雖然規定了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但對于“重大疾病”的范疇并未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前應告知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幾種:第一種是,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第二種是,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第三種是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對于即將結婚的戀人,王有銀律師提示,如果一方確實患有重大疾病,應該向另一方坦誠相告,履行婚前告知義務。《民法典》規定了撤銷婚姻的期限,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期間一方患病,另一方應給予多些信任、關懷、體諒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斷修習愛與責任之內涵,經營好未來的幸福生活。
(受訪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 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