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近日,河南、山東、寧夏、青海、廣東、廣西等多地出現鱷雀鱔身影,引發廣泛關注。據報道,鱷雀鱔屬于外來物種,危害性極強,在國內
其實早在此次引發大規模關注前,鱷雀鱔就曾在多地“惹禍”。此次售賣事件更是引發熱議,有網友提問售賣、購買、養殖鱷雀鱔到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如果不想養殖私下放生是否合法?售賣平臺、賣家、買家分別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對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接受采訪,展開詳細解讀。
對于該事宜中所涉及到的外來物種售賣問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首先需要明確,“外來入侵物種”和“外來物種”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外來物種是不是屬于入侵物種需要進行長期的科學評估,鱷雀鱔目前還沒有被列入外來入侵物種的名單。雖然法律上未明確對鱷雀鱔的銷售進行限制,但只要是外來物種,不管有沒有被列入名錄,我國都有相關嚴格的管理規定。我國《生物安全法》以及新實施《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中都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王有銀律師提示,對于消費者而言,如果已經購買、養殖了外來物種,按照法律規定是絕對不允許隨意在野外去放生和丟棄的,未經批準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已涉嫌違法,將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目前銷售鱷雀鱔的平臺而言,平臺應當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監管商家是否對消費者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即出售時需要提醒消費者不得擅自釋放或丟棄,并告知其相關法律責任。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 王有銀律師)
在采訪的最后,針對此事件引發的相關討論,王有銀律師建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生物安全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進行監測預警、調查評估、并發布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對售賣行為進行相應規制。也同時提示廣大市民,對于一些不熟悉的外來物種應謹慎購買,不應一味追求獵奇心理。
(受訪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 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