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龍江省某地財政局報案稱被人‘詐騙’近3000萬元的新聞沖上了熱搜。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核心問題正是案件背后的相關法律...
日前,黑龍江省某地“財政局報案稱被人‘詐騙’近3000萬元”的新聞沖上了熱搜。
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核心問題正是案件背后的相關法律問題。
據媒體報道,2014年5月,福都公司競價取得土地使用權,價款4650萬元,劉某成與李某濤、薛某艷共同出資,后因資金不足尚差1000萬元出讓金未交齊。
銀行憑證顯示李某濤所交部分有注明“代福都公司交出讓金”,交款人為福都公司。
2016年10月,劉某成在李某濤不知情時將福都公司及項目轉讓給杜某并簽協議,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杜某。2017年12月,李某濤發覺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劉某成職務侵占,2018年2月,劉某成被刑拘。
公安機關調查期間,李某濤申請退款,陳某霞稱可幫忙協調運作。經陳某霞運作聯系后,讓李某濤在向某市財政局申請退款時隱瞞福都公司已轉讓給杜明的事實,稱福都公司不存在了,出示已廢除的《項目委托合同書》,并在被要求出具2925萬元土地出讓金原始票據時謊稱票據丟了。
通過這些手段,2017年10月26日,某市財政局將2925萬元匯入李某濤指定賬戶,當天陳某霞分得860萬元,李某濤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借款、購買理財產品等。
報道顯示,11月6日,某市財政局發現受騙后報案,警方立案偵查并抓獲李某濤和陳某霞,2018年3月案件移送檢方。
不過最終該案還是撤訴了。媒體報道后,對于李某濤、陳某霞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引發廣泛討論。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葉希善律師認為,土地轉讓完成后,土地出讓金已轉為財政收入,李某濤與劉某成的個人糾紛,不構成退還土地出讓金的法定依據。
李某濤、陳某霞虛構福都公司注銷,利用廢止協議編造代理權限,欺騙財政部門誤認為條件達成,從而非法獲取土地出讓金。此行為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存在欺詐、致對方誤認、對方誤認后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利并造成損失。
同時,“自力救濟”需針對侵權人財物,在合理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二人行為不宜評價為“自力救濟”,因土地出讓金非實際侵權人劉某成的個人財產,且遠超二人實際投入,顯露出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
葉希善律師認為,李某濤、陳某霞之行為,無論主觀還是客觀,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認為,李某濤為拿回自己的出資款采用欺詐手段,應屬于民法規定的范疇。
依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之規定,被欺詐方可以行使撤銷權,但同時《民法典》規定的撤銷權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王有銀律師認為,從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出發,李某濤用欺詐的手段收回自己的投資款不定為詐騙罪有一定的道理,本案中福都公司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把綏化市財政局告上法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來看,起訴確實有問題,本案屬于行政糾紛,應當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方式進行。
既然已確認李某濤存在欺詐行為,也說明財政局因為重大過失沒有發現欺詐行為,從而導致錯誤的付款。福都公司可以通過起訴財政局以及案涉其他行政機構維護自身權益。
王有銀律師直白的說:行政部門給錯了人,由行政部門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糾錯以及索回被欺詐的款項,但不能因為自身過錯而不支付給合法權利人。
北青網法治研究院研究員、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則與葉希善律師的觀點一致,他認為,綜合分析本案可知,李某濤的出資作為土地出讓金繳納給政府財政部門后,資金性質已轉化為國家資金,其所有權當然歸國家,如果福都公司土地被收回,那么案涉土地出讓金應依法退回福都公司賬戶,無論如何,財政局退還的2925萬元資金已經與李某濤不具有法律上的關系。
那么,李某濤已經繳納了1650萬元,為什么這錢不退給李某濤呢?李某濤所繳納的款項,因合作或合伙出資導致款項性質及歸屬發生了變化,也就是說,李某濤將這筆錢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其便不再享有對該筆資金的權利,因此,李某濤的行為不符合“自力救濟”的法律規定,況且自力救濟必須是合法合規的方式實施才可能構成自力救濟,而李某濤偽造文件或使用過期的作廢的文件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顯然是不合法的,而李某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已涉嫌詐騙罪。(文/鄭賀瑩 新聞信源/新黃河、中國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