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主體是誰
1、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2、所以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就是現有的權利人,也就是我們所要轉讓的房產的權利人,也就是賣方。
二、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稅計算依據為增值額。增值額=轉讓收入-應扣除項目金額。
(二)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增值額×30=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稅金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稅金
(三)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購、建未滿五年的房地產為取得時的成本費用;購、建已滿五年的為該房重置成新折舊評估價
2、應補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印花稅、評估費等
4、個人轉讓非普通住宅按成交價90為以上的綜合扣除金額。
法律分析: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含省級)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一、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的變化
變化一、整體改建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5號文規定,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提示:這里所稱整體改建,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比如,一家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變更為國有獨資公司就是典型的整體改建行為。實際工作中,一些非公司制企業雖然整體改建為公司制企業,其投資主體往往會同時變化,此時需要關注這一政策的執行風險。比如,一家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但往往在改制的同時引入新的股東,此時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會影響上述政策的適用。
變化二、國有房地產作價投資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于以房地產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5號文廢止了這一規定,但5號文繼續明確,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對于實務中普遍爭議的土地取得成本是否可以延續的問題,5號文指出,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改制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企業在重組改制過程中經省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國家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再轉讓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以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辦理納稅申報時,企業應提供該宗土地作價入股時省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不能提供批準文件和批準的評估價格的,不得扣除。舉例來說,如果國有企業改制時,一宗土地的原取得成本為1億元,但是經過省級國土局批準按照3億元評估價作價出資入股,則允許在后續轉讓時按照3億元扣除其取得成本。
提示:按照5號文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政策強調的是“在改制重組時”,如果單位和個人不是“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投資,而是僅在一般場合以國有土地、房屋投資,是否可以適用暫不征稅的規定,5號文并未明確,納稅人遇到類似問題時,還應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
變化三、企業合并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這一規定在實務中通常被解釋為針對吸收合并暫免征稅,但是對于企業新設合并各地操作不一。5號文廢止了該條規定并進一步明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吸收合并還是新設合并,都可以暫不征稅。
提示:如果結合會計處理,企業合并還有一種特殊形式,就是控股合并。在控股合并中,參與合并的各方企業均不會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實際上是合并企業收購被合并企業的股權從而實現控制目的。對于這種基于股權轉讓、股權收購的企業合并,一般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變化四、企業分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對于企業分立(分設)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原有政策并未予以明確。實務操作中,青島、新疆、廈門等地都傾向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北京等地傾向于需要征稅。5號文統一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提示:企業分設(分立)也有兩種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者的區別在于在新設分立情況下,被合并企業繼續存在,而在新設分立中被合并企業需要解散。無論是哪一種分立,只要分立后的主體相同,就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變化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緊關“優惠大門”
政策:5號文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5號文發布后,該條同樣被廢止,但是“暫不征收”這樣一種特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依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緊關”大門。這樣規定主要是保持政策的連續性,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合并還是分立,只要任何一方當事主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就不應適用5號文規定的改制重組特定政策。
二、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如何規定的
《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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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