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涉補償交印花稅嗎,需要,當企業土地被國家征收之后,因此獲得的企業拆遷補償需要納稅的。只要企業符合以下的兩個條件以后,所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以不用在當年進行確認收入,根據搬遷的相關進展,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之內確認,因政府城市規劃
需要,當企業土地被國家征收之后,因此獲得的企業拆遷補償需要納稅的。只要企業符合以下的兩個條件以后,所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以不用在當年進行確認收入,根據搬遷的相關進展,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之內確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搬遷。有新的投入計劃或立項報告。此案中,因為企業及時提供了政府的相關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計劃和重置固定資產的立項報告。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的土地增值稅征免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二是如屬于“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還需要確定是否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此案中,企業財務人員向稅收管理員提供了政府進行“舊城改造”批復文件、具體規劃等相關文件,企業此項搬遷補償收入可以認定為土地增值稅的免稅收入,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二、拆遷房屋賠償款要不要納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包括:(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
拆遷補償款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所列舉的征收范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法》的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契稅
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一、農場征地補償款上稅嗎
農場征地補償款不需要上稅,農民土地被征用時候,農民拿到的補償款所交的稅費是由征地部門承擔的,農民并不需要支付。征地補償款是不需要繳稅的,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征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國家
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據此,對個人房產因城市規劃需要而被拆遷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二手房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質屬于普通住房的,購房者屬于首次購房,其契稅稅率為2%,非首套房則是4%;如房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契稅減按1%;如果賣房者住房滿5年,只需交1%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滿5年,除了交1%的個人所得稅,還需要交5.6%的增值稅及附加。
也就是說,二手房面積在90至140(不含)平方米,如果是首套房超過5年的,房屋買賣雙方只需交3%的稅;如果非首套房且住房不滿5年,雙方就需要交10.6%的稅。
如交易房屋是非普通住宅,買方則按4%的率稅繳納契稅;賣方房屋如果未超過5年則全額繳納5.6%的增值稅及附加和1%的個人所得稅;超過5年的,差額繳納增值稅,也就是按本次成交價款繳納1%個人所得稅后,再用本次成交價格減去上一次完稅價格的差額乘以5.6%合并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如果二手房交易中房屋性質是非住宅,比如車庫、鋪面、倉庫等,買房者需要交4%的契稅,賣房者則需要繳納1%的個人所得稅、3.5%的土地增值稅和差額征收5.6%增值稅及附加。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可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國務院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定其他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情形,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法律分析:企業拆遷補償協議的印花稅一般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企業拆遷補償協議暫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拆遷補償要交印花稅嗎
●企業獲得拆遷補償款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企業拆遷補償款交所得稅嗎
●企業拆遷補償收入是否征稅
●企業拆遷補償款需要交稅嗎?
●企業拆遷補償應交稅費
●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收入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獲得拆遷補償款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拆遷補償款交印花稅嗎
●拆遷補償款要交印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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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企業拆遷涉補償交印花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