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征收方與公司股東的妻子簽訂了補償協議,隨后將公司占地13 6畝的車間、庫房等建筑拆除,并將拆遷款轉入
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征地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為加快城區東部建設,擬建設新的鋼材市場,征收方決定對某建設用地35畝啟動征地拆遷補償程序,陳先生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所占地被劃入了征地拆遷補償范圍。
該公司占地面積13.63畝,建有車間、辦公室、宿舍、庫房等地上建筑。2019年6月,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征收方違法拆除了公司所有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
隨后,陳先生向他人了解后得知,征收方曾與該公司另一股東的妻子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裝飾材料公司將征收方訴至法院。
裝飾材料公司訴稱,征收方在房屋征收拆遷前未提前發布公告,未依法公示拆遷補償標準,且在房屋評估時未通知入戶清點丈量,未進行權屬調查,補償主體錯誤。
對此,征收方辯稱,沒有合法手續拆遷指的是不經過被拆遷單位許可情況下拆遷單位依照沒有合法手續法組織第三方進行拆除。而該單位的拆除行為則是在已與被拆遷單位自愿簽訂了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進行。
征收方認為,其簽署補償協議的對象是根據其上級單位先行下達的估價通知單確定的,且第三人作為裝飾材料公司股東的妻子,同時也是該土地租金的實際支付者、拆遷當時該地上建筑物、附屬物實際出租人和實際控制人,征收方已經盡到了核查義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裝飾材料公司雖然于2012年底停止經營,但是主體未注銷。征收方實施征地拆遷補償程序應經法定程序進行,并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但是,征收方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在組織實施房屋拆遷補償程序過程中,依法定程序履行了相關房屋拆遷補償程序,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最終,法院于2020年8月判決征收方拆除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征收方實施征地拆遷補償程序應經法定程序進行。因此,征收方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