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好好的建設用地,突然就收到了《限期遷離通知書》被要求7日內自動搬離,隨即又收到強制拆除通知,這該如何應對?今天,圣運律師就以案評析,通過實際辦理的案件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林先生從1997年起開始租用村委會的建設用地,建設廠房用于生產經營,其間與村委會簽訂多次《合同協議書》,約定將非耕地租于林先生使用,直至2035年。
2018年,因高速公路項目實施拆遷。后來,林先生收到鄉政府作出的《限期遷離通知書》,要求其在7日內自行遷離。在2018年4月,市政府、鄉政府對林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明明離合同約定期限還有十余年,房屋就這樣被強拆了,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犯的林先生決心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幾經周轉來到了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案件能夠峰回路轉。
接受委托后,圣運律師仔細調取了現有的案件詳情和具體證據材料,發現林先生租用涉案土地經營至今,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里,村委會及相關政府部門從來沒有進行告知或要求辦理相關權屬證書。更未有任何部門曾認定林先生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屬于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林先生也一直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
在這樣的情況下,基于對林先生建筑物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征收的事實,將林先生的土地上建筑物認定為違法建筑,以期強行要求林先生配合征收工作,這明顯是故意規避對林先生建筑物進行依法征收補償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林先生對建筑物享有的合法權益,剝奪了林先生依法要求補償的權利。
圣運律師認為,本案產生爭議的根本原因在于,林先生的土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當時,由于征收部門不能出具任何涉及林先生土地及廠房的征地批復、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林先生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為了推進征收進程,征收部門才想要通過拆違的方式逼迫林先生簽訂協議,以拆違代替征收,明顯是規避依法行政、依法實施征收補償的法定職責。
在圣運律師團隊的幫助下,林先生很快提起訴訟程序,要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在訴訟程序中,一審法院認為,征收部門提供的證據證據可以證明對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已經確定要進行沒收,進而導致地上建筑物的拆除行為,其行為屬于執行行為,并沒有針對林先生重新設定權利義務,因此以不符合起訴條件予以駁回起訴。
面對不利的判決,擁有豐富行政訴訟經驗的圣運律師圍繞行政管理、違法建筑認定為核心,結合最高法的相關案例,多方面、多角度入手,詳細全面地整理了一審裁定中存在幾大明顯的問題。
1、通過梳理案情,圣運律師發現高速公路項目征收拆遷的時間節點在前,對林先生的建筑認定違建在后。租了好幾年都沒問題,遇到征收就成了違建,這顯然存在極大的以拆違促征收的嫌疑。
2、
3、(2018)最高法行申420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中載明,在征收補償工作完成前,仍應保障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權益,被征收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征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否則,被征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征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
經過圣運律師堅持不懈的努力和爭取,終于守得云開見月明,本案峰回路轉,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在重新審理后,法院最終支持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這代表著林先生維權路上的階段性勝利,下階段,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期待林先生的合法權益能夠盡早得以維護。
在此,圣運律師也提示廣大被拆遷朋友,征收拆遷類的案件涉及利益紛繁復雜,相比于民事案件,難度更高,策略性更強。當遇到無法應對的征拆困境時,一定要考慮咨詢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幫助,才能把握住維權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