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強拆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1、處罰決定書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沒有簽收依然可以對被拆遷人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要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及時在法定期限內申
1、處罰決定書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沒有簽收依然可以對被拆遷人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要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及時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此環節需要需要重視。
2、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筑。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6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你在六十天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后就司法判決產生法律效力后。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下才算依法拆除,否則就是違法強拆。最后,建議聘請專業律師維權,最好聘請外省律師。
一、無線電行政處罰程序
(1)立案。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對于檢舉控告或者在例行檢查工作中發現有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認為有查處必要的,應予以及時立案。通常情況下無立案就無調查。
(2)調查。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對于需要查處的案件,應查明案件事實,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獲取作出行政處罰所需要的證據或事實根據。
(3)處理決定。調查終結后,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說明理由、告知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如不告知,將導致無線電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的法律后果。
(5)陳述和申辯。被處罰人對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告知應受處罰的內容,可以依法陳述和申辯。陳述、申辯合理的,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采納并修改處罰決定。同時,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因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罰。
(6)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于決定給予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的案件,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應制作規范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送達。無線電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應及時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被處罰人。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該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死刑復核程序的特點是什么
1、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
而死刑復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后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6、報請復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復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一、強拆房屋新規定是什么
1、強拆房屋新規定如下:
(1)要求針對必須強制拆除的違章建筑必須先給予公示而且期限自主拆除,不能立即強制拆除;
(2)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強制拆遷的程序是怎樣的
強制拆遷的程序如下:
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通常情況下,合法的強制拆遷,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拆遷人應當依法辦妥拆遷手續,如拆遷許可證等。
2、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已屆滿:
(1)補償安置協議、裁決所定的拆遷期限已經屆滿;
(2)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簽發的公告指定的搬遷期限已屆滿。
3、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
4、經多次勸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
5、拆遷人須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以保證被拆遷人獲得權利的補救。
6、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補償,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拒絕搬遷,此項條件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7、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被拆除房屋有關事項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證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況的原始證據事實不會因拆除等原因而消滅或破壞,一旦事后發生糾紛時可以及時查詢。
一、行政強拆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房屋被強拆的,被強拆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時效為作出強拆決定之日起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著,更不要說以后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么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后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拆遷協議里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后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2)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4)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沖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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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對于強拆應當注意的問題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