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能做強拆,房屋可以強拆的情況是:已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征收方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未按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的;屬于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筑和超期
房屋可以強拆的情況是:已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征收方已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但未按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的;屬于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的。
一、申請征地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強制征地的程序如下:
申請機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申請時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即最少要過了3個月訴訟期還是要加搬遷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強制執行單位:人民法院。
應當提供材料:
(一)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二)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被強拆之后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賠償數額以損失為基礎。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強拆行為既要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即使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作出了生效裁決,但仍然必須遵守《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定,否則,強拆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什么情況下能做強拆司法鑒定
●什么情況下能做強拆賠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強制拆除
●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
●什么情況可以強拆民房
●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老百姓的房
●2019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
●什么情況下能做強拆賠償
●哪些情況可以強拆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強拆房屋怎么辦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頭條-什么情況下能做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