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離任后在原任職單位辦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回避處置,法官離任后在原任職單位辦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回避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對任職回避做了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一、法院審判員是法官嗎
是。法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法官是一種通稱,助理審判員和審判員是法律術語稱謂。助理審判員在審理案件中裁判時的稱謂叫代理審判員,即代行審判員的職責。當然在合議庭中的表決權是一樣的,沒有大小之分,但在合議庭中,有審判員時,助理審判員是不能擔任審判長的,正如有庭長時,審判員不能擔任審判長,有院長時,庭長又不能擔任審判長一樣的道理。
二、起訴離婚可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訴訟案件中,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2、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3、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4、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四條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應當實行任職回避:(一)擔任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設立人的;(二)在該法官所任職人民法院轄區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案件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回避的對象、方式與事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分析:法官任職回避,是指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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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頭條-法官離任后在原任職單位辦理的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回避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