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工作崗位:離職或辭職的界限在哪里?,辭職和離職的含義不同。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可以根據不同情形立即解除、提前通知或協商解除。離職是指離開現有職位,包括退休、辭職、停職、免職等原因。員工離職可分為員工主
辭職和離職的含義不同。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可以根據不同情形立即解除、提前通知或協商解除。離職是指離開現有職位,包括退休、辭職、停職、免職等原因。員工離職可分為員工主動離職和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兩種情況。
法律分析
1、離職和辭職的含義不一樣。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干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系,但不占單位的干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為辭職。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拓展延伸
探索職業發展:離職與辭職的抉擇
在職業發展過程中,離職與辭職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抉擇。離職通常指離開當前工作崗位,并尋求新的職業機會,而辭職則是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離職的界限因個人情況而異,可能涉及合同約束、通知期限等因素。對于職業發展,離職可以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但也需考慮失業風險和重新適應新環境的挑戰。辭職則需考慮職業聲譽和未來就業機會。在做出抉擇前,應充分評估個人職業目標、經濟狀況和市場需求。謹慎決策有助于實現更有意義和有利可圖的職業發展。
結語
離職和辭職,雖然含義不同,但都是職業發展中需要慎重考慮的選擇。離職是指離開當前職位,尋求新的機會,而辭職則是主動提出離職的行為。離職需要考慮合同約束和通知期限,辭職則需考慮職業聲譽和就業機會。在做出決策前,應充分評估個人目標、經濟狀況和市場需求。謹慎決策有助于實現更有意義和有利可圖的職業發展。
法律依據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離崗:是指未到法定退休人員,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但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離崗不是辭職。二者區別如下:
1、離崗和離職含義不同。離崗是指離開了現在的崗位,和用人單位勞務合同仍然有效。而離職是指離開了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勞務合同己經終止;
2、離崗和離職內函不同。離崗還在用人單位,只是離開了現在的位。而離職是離開了用人單位,和用人但位已經沒有關糸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辭退賠償有哪些
1、每工作滿一年就對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工作在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而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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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離開工作崗位:離職或辭職的界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