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法律分析:駕駛證最低要留一分。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1、一個周期內累積達到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
法律分析:
駕駛證最低要留一分。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1、一個周期內累積達到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2、一個周期內未達到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記分予以清除分雖未達到12分,但如果尚有罰款未繳納,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駕駛機動車不
法律分析:機動車駕駛證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計算方式:
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以2010年2月10日領證為例,到2011年2月9日24時止為一個記分周期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替人代扣駕照分將被記12分并罰款。為了提升大家的行車安全文明意識,該辦法對違章、違法記分、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和完善。如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記12分。
實踐中,一些機動車駕駛人為避免記滿12分,請他人頂替處理交通違法和記分,嚴重損害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記分制度的教育引導功能,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特別是一些不法人員以此牟利,組織、介紹買分賣分,影響十分惡劣。為從源頭減少買分賣分行為,新《辦法》對買分賣分以及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責任。
一是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二是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一次記12分;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組織他人實施買分賣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四是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駕駛證一個記分周期內只有12分,對于駕駛人來說如果交通違法被記滿12分怎么辦?新《辦法》中推行學法減分措施。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學法減分將堅持公開透明、程序公正、嚴格監督,實現記分管理與教育引導相結合。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
●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
●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
●在本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滿分記錄
●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雖未
●記分周期內有記分的,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后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到
●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
●本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達到1次滿什么意思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在本記分周期內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