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超過多少年不能起訴,拆遷糾紛超過二十年不能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是拆遷糾紛起訴的一般時效期限。
拆遷糾紛超過二十年不能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是拆遷糾紛起訴的一般時效期限。然而,該條法律同時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意味著,如果拆遷糾紛涉及不動產,并且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已經超過二十年,那么相關當事人將無法再通過起訴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
因此,在處理拆遷糾紛時,當事人應當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以免喪失法律保護的機會。同時,律師也建議當事人在遇到拆遷糾紛時,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策略。
一、拆遷糾紛訴訟年限規定多少年?
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可能是三年,也有可能是二十年。合同糾紛的當事人若是想要采取起訴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最好是在時效內就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的請求,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諸如起訴書等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屋拆遷補償項目
1、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
4、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房屋拆遷糾紛的本質是屬于民事糾紛矛盾,在政府為了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時,可以對其它公民的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但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來進行拆遷補償處理,具體情況下是要基于實際的拆遷項目來進行認定的。
在處理拆遷糾紛的時候,最快速最便捷并且成本最低的解決方法就是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的時候,雙方當事人最好就主要的爭議焦點予以協商,如果無法協商處理的,此時只能請求第三方調解或者是仲裁機構仲裁,之后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拆遷糾紛一般幾年之內可以起訴?
拆遷房屋產生糾紛的,被拆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在行政機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6個月內提起。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要在收到復議決定15天內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地拆遷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一)當事人在房屋拆遷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8)房屋拆遷公告及張貼公告的照片資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丈量報告;
(11)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金、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及過渡期安排補助費的憑證;
(12)提供過渡時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
(13)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驗收報告等。
(二)當事人在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訴訟中需要收集的證據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2)地上附著物估計的證明
(3)征地實施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4)證明依法申報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證明公告的圖片資料;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9)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一般拆遷糾紛都屬于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糾紛,行政糾紛的起訴期和民事訴訟的起訴期是不一樣的,行政訴訟的起訴期一般是六個月,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并且訴訟時效經過之后,行政訴訟的行政相對人就喪失了起訴的機會,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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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拆遷糾紛超過多少年不能起訴,